老人独自前往公共浴室洗澡时突然发病身亡,作为经营方,浴室老板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的一天,75岁的刘某独自前往上海市奉贤区一处公共浴室洗澡,期间突然晕倒。听到现场其他人员呼救后,浴室老板张某立刻对刘某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遗憾的是,刘某送医后仍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
刘某家属认为,张某作为浴室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由在于浴室内虽有警示标志,但张某并未制止刘某沐浴,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奉贤法院要求浴室和其经营者张某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张某作为浴室老板答辩称,刘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浴室工作人员在发现刘某晕倒后即将其扶到更衣室,并进行了紧急抢救,同时也拨打了医疗急救电话,而且自己经营的浴室内有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进入被告经营的浴室洗澡,其与浴室已确立了合同关系,被告在其服务场所内对于消费者刘某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早在浴室开业时,被告就张贴了警示,上面提示,“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病、饮酒过量,谢绝洗澡,老人行动不便的,必须家人陪同”。同时,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刘某晕倒后即将其扶到更衣室,并进行了紧急抢救,也及时拨打了医疗急救电话,因此,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并无不妥之处。
至于家属认为被告没有及时制止刘某一人前往浴室沐浴,法院认为,对于浴室而言,在老年人没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就制止其洗浴,不符合经营常理和判断标准,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过于严苛。刘某发生异常情况后,张某等人所采取的措施,尚属及时、恰当,其已尽到浴室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据此,奉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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