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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突发疾病死亡 养老院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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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5
  •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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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萦将母亲方幺(均为化名)安置在养老院养老,半年后方幺感到身体不适。此后,又经抢救无效死亡。赵萦认为养老院没有及时对方幺施救,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方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经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赵萦就一纸诉状将某养老院诉至句容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总额的50%合计六十万余元。

  14日,句容市法院介绍,目前该院已审结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综合过错程度,酌定由养老院对方幺的死亡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原告母亲方幺入住被告某养老院。2019年7月,养老院(甲方)与方幺(乙方)、赵萦(丙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服务要求按《江苏省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执行;服务期限三年;服务费用按月支付。

  合同约定,甲方按照约定对乙方进行照护,乙方需要外出就医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丙方,并由丙方携乙方就诊,紧急情况下,可送急诊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给乙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在乙方入住期间应对其做好疾病的预防工作,如病重或认为应当送医就诊的,应及时通知丙方带其外出就诊,若丙方未带其外出就诊的或发生紧急状况,甲方可直接送乙方至医院治疗,上述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担,在乙方出现突发疾病时,甲方负责联系医院或拨打120电话求救,因乙、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得不到及时救治或加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院方查明,2020年1月,养老院的工作人员联系赵萦,告知其母亲好像生病,浑身没劲,原告带方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查并购买了药品。回到养老院次日上午,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方幺病情发作,喉咙难受,并将方幺正生病的一段视频发给了赵萦。赵萦未特别留意,一小时后养老院拨打急救电话。根据句容市急救站出诊记录显示,方幺心跳呼吸骤停十分钟余养老院才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前往现场急救。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现场立即予抢救并转句容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方幺在入住养老院之前曾因呼吸系统方面疾病,在医院治疗过。

  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养老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方幺的死亡,被告养老院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案涉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方幺入住期间对其做好疾病的预防工作,如病重或认为应当送医就诊的,应及时通知原告带其外出就诊;若发生紧急状况,被告可直接送方幺至医院治疗。

  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向原告发送的视频可以看出,方幺此时已经存在呼吸困难等情形,但被告仍未及时呼叫120急救电话,而是在方幺心跳呼吸骤停十分钟余才拨打急救电话,延误了救治时间。同时,被告的医护人员明知方幺存在呼吸系统方面疾病的情况下,却未以其专业的医护知识对方幺进行紧急处理,导致方幺堵塞缺氧,呼吸骤停。

  综合上述分析,被告未能对方幺及时救治的行为违反了养老服务合同中被告应在方幺入住期间做好疾病预防工作的约定,构成了违约,应对方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考虑到方幺本身存在呼吸系统方面的疾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其自身疾病存在一定关系。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对方幺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并且,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一百余万元,由养老院赔偿三十余万元。

  判决后,养老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镇江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享幸福美满的晚年,是每位老年人的期盼,也是每个家庭的关切。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我国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六十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人。但我国养老服务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供给总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硬件设施粗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同时,由于子女负担加重,工作繁杂等因素,子女选择父母送至养老机构日益增加,相应的纠纷也随之产生,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成为当前社会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由此可见,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子女可以将老年人送往养老院。

  但应当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子女将老人生活起居交由养老院负责进行专业的照顾,而不是免除了子女的赡养义务,更不能理解为赡养义务转移至养老机构,所有责任具有养老院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突发事件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同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此外,养老机构应优化服务水平,增加更多便于老年人的各种设施,加强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做好突发情况预案,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免于事故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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