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要结婚为由,他向爷爷临时“借用”房子,随后利用爷爷年迈缺乏判断力的情况,将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爷爷能否要回房子?广州市白云区法院6月20日通报, 法院已帮老爷爷把房子追回来了。
90多岁的朱爷爷名下有一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产。2021年8月,孙子朱某带朱爷爷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爷爷向孙子朱某出售涉案房屋,房价款为21000元,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孙子朱某名下。
后朱爷爷的儿子、女儿问起,朱爷爷称,与朱某一起去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但不清楚去干什么,只是按要求对着摄像头点头、摇头,以为是孙子朱某所说的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经多方查证,朱爷爷得知当日办理的并非房屋租赁手续,而是房屋转让手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回朱爷爷名下。
而孙子朱某主张,朱爷爷将房屋无偿赠与了他。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与朱爷爷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撤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朱某协助朱爷爷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朱爷爷名下。该判决已生效。
就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向军表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涉及侵害老年人权益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老年人因年龄大、缺少判断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易受误导,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朱爷爷为年迈的独居老人,生活需要子女照料,缺乏判断能力,朱某利用与朱爷爷的爷孙关系,以办理租赁房屋手续为由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朱某的行为符合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情形,撤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司法审判中护老助老的价值追求。
陶向军说,朱爷爷由其子女轮流照顾,涉案房屋作为其财产,赠与孙子,不与子女商量或协同办理,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录像显示,朱爷爷反应缓慢,对所签名内容不清楚,且其未明确被告知要将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至被告名下。原、被告属于爷孙关系,年轻人应自食其力,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而不应采取不正当方式争夺长辈的房屋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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