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由北京市民政局起草的《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管理办法》针对养老驿站的运营主体、运营内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退出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运营主体须,一年内无失信记录
在驿站的运营主体方面,《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主体近一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未出现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情形。
同时,除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外,驿站应具有五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属地养老照料中心的法人优先;连锁运营养老服务机构5家以上、连锁运营机构中具有三星级及以上的机构法人优先。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每所驿站服务责任片区的最高人口规模不超过20000人,或老年人口不超过8000人。
此外,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居(村)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老年人服务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
严禁以办卡名义收高额会员费
《管理办法》建立了驿站运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了“十严禁”,规范驿站运营管理行为。
服务方面,严禁驿站运营方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从事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
严禁驿站运营方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
同时,严禁驿站运营方开展虚假宣传保健功能,开展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经营方面,严禁驿站运营方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特别严重失信的驿站,或将被撤销
出现违规情况如何处置?《管理办法》也作出了详细说明。
驿站如出现服务定价明显高于市场参考价格、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服务对象投诉驿站服务质量问题且核查后情况属实等情形,各区民政部门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的资格一年。
驿站运营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运营商退出运营或撤销服务商运营资格:违反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经督促整改消防安全仍未达标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上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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