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老人、孝敬长辈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3月16日,上林县司法局乔贤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其中提到,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
老人周某正值耄耋之年,几年前老伴去世,现年老多病,无固定生活保障。对于周某的赡养问题,两子女相互推诿,拒绝赡养。无奈之下,老人将两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近日,在保德法院员额法官崔继军倾力调解下,妥善化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老人年迈体弱,要求五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间协商未果,老人自愿住进康疗院,并起诉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