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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4
- 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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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年迈体弱,要求五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间协商未果,老人自愿住进康疗院,并起诉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一审判决五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50元后,其中一子上诉请求由各子女轮流赡养老人。近日,重庆二中法院驳回了轮流赡养老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重庆忠县一老人贾某,年逾八十,老伴早已过世,育有五个子女。2017年,贾某因病等原因开始需要子女照料,但五个子女对如何照顾老人协商未果。2018年初,小儿子贾五将贾某从忠县接到成都生活。2018年2月,贾某自愿入住了成都某康疗院,该康疗院为贾某提供基础医疗护理、住宿、伙食及日常起居照顾等服务,每月费用2600元。之后,五个子女因负担贾某赡养费用发生争执。2019年4月,贾某将五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支付赡养费用每月30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现贾某年老,要求五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合法、正当。根据贾某提供的与康疗院签订的协议和收据,一审法院酌情判决五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康疗院的费用、零花钱等550元。
一审宣判后,贾大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由五个子女轮流赡养贾某。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养老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我国人口流动性较大,对于老人和子女未在同一地方生活的家庭,如何处理好赡养问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对于子女而言,要履行好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于老人而言,通常都会考虑子女学习工作等面临的实际情况。本案中,贾某的几个子女分别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和重庆市忠县,彼此相距较远,贾某年事已高,自身行动不便,如多地奔波对其健康不利,且贾某本人也明确表示希望继续在康疗院养老。老人的这一需求正当、合理,且一审判决各子女每月承担的费用适当。二审中,贾大要求轮流赡养贾某的上诉请求,与贾某的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不符,且违背老人的真实意愿,故未支持该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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