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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专章规定了 “居住权”,第三百 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 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釆用书面 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高士强律师 表示,对于再婚家庭中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结婚时对方的子女未成年,又确实有抚养义务,那么继子女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如果结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则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