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两家公司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邀请老年人参加活动,并以发红包、送礼品、入住优惠和高额返利为诱饵,收取每人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养老预存金和房屋租赁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0余万元,涉及1000余名老年人。
3月30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处各被告单位罚金及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据绵阳游仙法院消息,经审理查明,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下设市场部,共设立总经理、总监、部长、经理、业务员五个组织层级,杨鸿任总经理,招募夏茂见、何涛等人为总监,王蓉、梁瑶、杨小凤等人为部长及员工等50余人。该公司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在绵阳、德阳、江油等地,向社会不特定老年人发宣传传单、邀请函,邀请老年人参加其养老活动,并以发红包、送礼品、入住优惠和高额返利为诱饵,收取每人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养老预存金和房屋租赁费。
2016年12月至2020年9月底,被告人方南清、杨鸿等人以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0余万元,涉及1000余人。
绵阳游仙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传单、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方南清作为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鸿、赵小荣、郑秀、夏茂见、何涛、王蓉、杨小凤、梁瑶作为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处各被告单位罚金及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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