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院发布了20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多年来,江苏法院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依法妥善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不断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定纷止争、情感治愈的功能,致力于以统一的实体裁判规则、便捷的司法服务体系、高效的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全省家事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江苏高院以实际案例保障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遗嘱自由有限制,“必留份”应予保留
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范某(男)与吉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育有一子范小某,二人于2000年9月离婚。范小某自2006年即患有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范某于2002年9月购买房屋一套并于2011年5月与刘某再婚。2014年12月,范某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该房屋置换为一套新房屋。
范某患有癌症多年,2019年6月,范某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产权归刘某一人所有。”2019年11月,范某去世。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诉讼中,范小某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范某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8.5万元。
法院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期待利益,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防止遗嘱人将本应家庭承担的义务推给社会。本案裁判通过房屋折价补偿的方式既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范小某的权益,又尊重了范某遗嘱中财产由刘某一人继承的遗愿,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执行共同遗嘱,尊重逝者遗愿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显示,陈某(男)与前妻生育陈甲、陈乙二女,后与谢某(女)结婚并生育陈丙、陈丁、陈戊三个子女。陈戊于2011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小丽系陈戊的女儿。2014年3月,陈某与谢某在某社会调解服务中心订立遗嘱,该遗嘱由陈某书写,二人均签字捺印,服务中心两名工作人员签字见证,并加盖服务中心公章。遗嘱载明:“夫妻名下的两套房屋分别由陈丙、陈丁继承,另将陈戊去世时分得的赔偿款50万元送给孙女小丽。如果一人先离世,所有财产归另一健在的老人所有,健在的老人必须尊重双方共同订立的遗嘱,不得更改。”2019年11月陈某去世,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遗嘱所涉两套房屋由其一人继承。诉讼中,小丽、陈甲、陈乙对遗嘱的效力和可执行性提出异议。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谢某共同书写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二人在遗嘱中共同对合法财产的处置系真实意思表示。现陈某已去世,遗嘱中“如果一人先离世,所有财产归另一健在的老人所有”的约定已生效,案涉房屋中属于陈某的份额应由谢某继承。遂判决:遗嘱所涉两套房屋由谢某继承,归谢某所有。小丽、陈甲、陈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案涉房屋一直在谢某实际控制下,众子女在陈某去世后暂未因继承问题产生矛盾,小丽等人对谢某的诉讼意图存在疑惑。二审承办法官对谢某进行了专程走访,了解到老人提起诉讼是为了确定遗嘱效力并保障其执行,避免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引起纠纷。二审判决后,承办法官给小丽书写了一份家书,希望小丽作为谢某唯一的孙女,能够体谅老人的良苦用心,尊重老人处置财产的真实意愿,对老人多加关爱,维系亲情。
法院提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财富的迅速增长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倾向于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身后的财产。除自然人独立订立的遗嘱外,实践中还大量存在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现象。然而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共同遗嘱制度的专门规定,但与该制度相关的纠纷却频频发生,理论界对共同遗嘱的态度莫衷一是,司法界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事实上,我国大多数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习惯,且对维持财产稳定性和有效传承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而是准确把握老人订立共同遗嘱的行为初衷,同时,通过书写家书的方式柔性解纷,法理情相融合,弘扬孝老爱亲、重视亲情的文明家风,展现了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关爱弱势群体”“以和为贵”的办案理念和办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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