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宽裕、财务富足的“银发族”,成了如今的消费新势力,与此同时,他们也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这些不法分子通常以组织“养老旅游”等手段,诱骗老年人预交高额费用或购买保健品、理财产品,骗取老年人钱财。遇到这种情况,老年人应当如何防范、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王大爷曾遇到一位销售。“大爷,您看看,我们旅行社关爱老年人搞活动,国内两日游只要50元,只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参加。活动马上结束了,您要想报名,我给您留个名额?”销售向王大爷推销,见有这“好事儿”,王大爷爽快答应了。
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王大爷来到旅行社,并与旅行社签订了《会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王大爷自愿加入旅行社组织成立的会员俱乐部,应缴会籍卡金额10万元,赠送价值2万元10天期定制旅游1人次,有效期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2日,合同到期后,旅行社应在合同到期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未消费余额退还王大爷。2018年8月5日,旅行社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王大爷交纳的10万元。
让王大爷下决心一次性拿出10万元的,是旅行社销售人员口头向其承诺:如成为会员,可经常免费参加活动;这10万元每年会给付10%利息。可在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并未组织免费活动,亦未支付约定利息。2019年合同到期后,王大爷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费用,同时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王某与旅行社签订的《会籍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会籍服务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按照约定双方在该合同项下权益已自动解除,无需再次确认解除,故对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旅行社所发会籍卡存在未消费金额,王某亦表示不再续约,旅行社应退还王某未使用的其他费用,对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要求按年利率10%给付利息的主张,因《会籍服务合同》并无明确约定,于法无据,故对于王某该项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以“免费旅游”为噱头诱骗老年人预交高额费用或销售保健品、理财产品是典型的老年消费陷阱,主要存在三大交易风险。
一是责任主体确定不易,即个别旅行社在“低价游”中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退还费用,但旅行社本身并非买卖合同主体,“信息不对称”导致维权受阻;二是承诺事项难以兑现,主要表现为或夸大产品功效、产品价值,诓骗老年人以高价购买;或吹嘘商品的升值空间,以高投资回报率等话术诱导老年人投资,并承诺商家会高价回购,或虚假承诺商品的附加价值,承诺购买商品后可定期参加特色活动或享受特定服务等;三是口头协议现象普遍,老年消费者易存在缺乏法律意识、轻信口头协议的情形,或虽签订书面合同,但未将商家承诺清楚完整地写入合同,法院难以认定商家存在违约行为;多数老年消费者证据意识不足,不注重留存和收集证据,且大部分旅行团在购物宣讲时不允许录音录像,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老年消费者陷入被动。
法官建议,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出游需求得到释放,旅游市场复苏回暖,为维护老年人旅游市场良好秩序,需要汇聚各方合力。旅游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排查虚假宣传行为,严格审查商品及服务价格,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加强部门异地协助,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畅通异地互查制度,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揭示老年消费诈骗惯用套路手法,畅通举报及监督渠道,引导老年人有效识骗防骗。
法官提示,老年消费者要提高鉴别能力,培养防骗意识,主动了解常见诈骗形式及防骗知识,提高鉴别判断能力;重视书面合同,审查核心条款,提高对书面合同重视程度,不轻信口头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将商家承诺清楚完整写入合同;加强证据意识,注重留存证据。特别是商家作出特定承诺或变更约定时,要及时留存书面或影像资料。老人的子女也要勤联系、多关心、善提醒,多和父母沟通,多关心关爱家中老年人,多去了解老年人的近况,多给老年人讲解防范诈骗的知识,发现老年人存在被欺骗可能时,耐心劝导,帮助其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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