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面粉公司职工刘某伙同张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经营某面粉公司的名义向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160余万元。近日,山东省高青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面粉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面粉公司退赔30余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张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1997年,刘某在高青县某村开办了一家面粉厂,主要经营小麦粉加工及销售、粮食收购等。由于该面粉厂建在村里,本村村民和周边村的家家户户便选择将丰收的粮食卖到这里。有些上了年纪、出行不便的老人卖小麦,刘某还会亲自出车去村民家拉粮食。很快,刘某及面粉厂便得到了村民的信赖。
随着面粉厂生意越做越红火,刘某于2014年注册成立了面粉公司,并让其妻子张某负责公司财务。村民们将小麦卖到面粉公司,有些会按过磅后结算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小麦价格,有些则会将小麦存在公司换成面粉。面粉公司渐渐地更受欢迎了,刘某、张某发现了“新商机”——他们打起了老年人小麦款的主意。
刘某等人利用村民的信任开始在村里散播“面粉公司‘可以存钱’、‘利息比银行还高’”等言论。越来越多的村民选择将小麦款全部存入该面粉公司,甚至有的老年人为了高利息特意将储存在银行的养老钱取出存入该公司。
2021年,正当村民们期待着又一年小麦丰收,可以将小麦款存入面粉公司赚取高额回报时,面粉公司却突然停业关门了。“我们光想着等今年的小麦收下来之后,面粉公司就会开始生产。一直等到现在也没有开业,我很着急就来报案了。”慢慢意识到不对劲的大爷大妈们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至此,刘某伙同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收资金的行为这才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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