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5起涉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以组织“传销”模式骗取钱财,利用网络“借贷”名义实施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诈骗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发布案例,揭示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方法,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体的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不断深化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实效,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从严惩治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底至2018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马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城中区开设两处普度(社区)医养服务中心,以推销保健品为由,假借保健品公司收取广告费投资名义,大量非法收取中老年消费者现金投资,被害人数79人,涉案金额654万余元。
【裁判结果】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四人以不法高额利息为诱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等情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随着养老产业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中老年人追求养生、渴望健康的心理,将目标对准中老年人,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实施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中老年群体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面对形形色色的骗局,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养生、保健、投资理念,谨防上当受骗。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从严惩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着力铲除犯罪滋生土壤,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案例二
被告人马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韩局长”的身份,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办理低保、养老保险、驾照、装潢房子、介绍工作等为由,先后骗取25名被害人的现金共计77万余元。
【裁判结果】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以办理各类惠农项目、低保等为诱饵,先后多次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骗取的被害人中有六十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且有前科劣迹,属严重情节,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骗意识较弱,不了解社保办理政策等情况,以冒充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谎称“有关系”“有门路”,可以办理社保为由实施诈骗,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始终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切实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老年人在办理社保时一定要先了解政策,通过正规途径办理,以免落入诈骗陷阱。
案例三
被告人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境内利用微信即时通讯平台,建立微信“互帮互助”暂存600元项目。以微信群为单位,通过发展人员数量为基础,从而进行复式裂变晋升会员级别,获得相应级别返利为模式,先后发展马某某、苏某某等人参与该活动,通过被告人何某某发展参与该活动的下线人员达三级三十人以上。
【裁判结果】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微信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明知无实物交易而大力宣传虚假信息,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大部分赃款,自愿履行财产刑,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传销活动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一些群众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编造各种名目的“经营项目”,诱骗他人参加,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本质是以承诺或者宣传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甚至迫使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骗取大量参加者的财物。由于受蒙蔽参与传销的多是收入较低、抗风险能力较低的群体,既给参与者造成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日常生活中,对以发展会员等名义要求缴纳资金、发展下线的,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掉入传销旋涡。
案例四
被告人吴某等八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以被告人吴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设立麦吉工作室、麦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事非法网络放贷业务,利用互联网“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从网络中介处购买、QQ社交通讯软件中获取借款人身份信息(姓名、电话等)后,按照公司制定的审核标准与审核流程,假借“借贷宝”“今借到”等借款平台名义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以“快速放贷、无抵押、无担保、还款良好可提额降息”为宣传语诱骗被害人借款,并要求被害人上传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同时在“今借到”“借贷宝”平台签订虚假借条、在平台上完成相应的资金转还,以此形成虚假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并故意设置高额度、高利息、短周期的苛刻条件,增加借款人如期还款的难度,以此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使被害人陷入不断还款的“套路”中。对部分逾期不还款的被害人,被告人会采取相互推送或给借款人或其亲友打电话、发短信甚至电话辱骂、电话“轰炸”等方式施压,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索取“债务”。在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各被告人等所在组织共审核借款2029人次,放款本金共计680余万元,实际取得盈利360余万元。该组织作案时所使用的电脑和硬盘介质内,存有公民个人信息数共计1.9万余条。
【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吴某、龙某、王某、朱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盛某、许某、张某、栾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等八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自2017年成立工作室以来,组织其余被告人逐渐形成成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为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提供资金、进行管理,系该集团首要分子,应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龙某在该犯罪集团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放贷;被告人王某、朱某、盛某、许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审核被害人个人信息并非法放贷,在该集团中起主要作用,均系犯罪集团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栾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中通过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审核借款人资质,确定被害人范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龙某、王某、朱某、许某自归案后至庭审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张某、栾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均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分获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手段翻新快、受害群体范围大的特点,且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等外衣,以“低风险”“高收益”“零担保”等为噱头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上当,为使利益最大化,不法分子会巧立各种名目垒高债务,让被害人陷入周而复始的“套路贷”诈骗圈套,致使被害人债台高筑,无力还款,甚至造成被害人名誉受损、失去工作、家庭破裂等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电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电信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决不能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确实需要借款的,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保护好个人信息,严防落入不法分子设置的“套路”中。
案例五
被告人路某某等五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路某某、龚某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收购银行账户的信息。被告人曹某某、熊某某、任某某等人明知被告人路某某、龚某等人收购银行卡是为了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在多地以个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路某某、龚某等人。被告人路某某、龚某等人前后收购 20张银行卡后贩卖给诈骗团伙,用于支付结算。经查,20张卡内流入资金 2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泽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等五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路某某等五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有犯罪前科,但其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路某某等五人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两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击,更加隐秘、多元的新型“资金链”洗白手法相继出现。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然收购、出售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在提高全民防诈意识和能力的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身“两卡”(手机卡、银行卡)不要外借,更不能购买、出售,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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