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养老”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诈骗手段花样百出,给不少老年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近日,市南法院审结了数起诱骗老年人签订《居家服务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力打击了养老诈骗的嚣张气焰。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青岛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打造“领先的居家服务管家”为名义,通过媒体发布广告、发放传单、现场授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某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该公司多次组织老年人联欢、旅游(自费)、参观养老院等活动,并对外宣传公司有上万名员工且已为120多万名老年人提供了养老服务。在取得老年人信任后,该公司开始向老年人介绍其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声称其以“富足、健康、快乐”为目标,将部分养老服务需求统一委托给服务管理平台。待产生服务需要时,该公司将携手27大服务平台提供丰富多样的商品或服务。该公司凭借此手段,向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投资者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3000多万元。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业务员等数十名被告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上述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布广告、发放传单、现场授课等公开方式,以高息或服务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具备《解释》规定的“非法性”“公开宣传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同时,涉案公司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并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养老服务为幌子、变相吸收老年人存款的典型案例。部分老年人信息相对闭塞、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这一特点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金融、信息等技术,盯住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打着“养老服务”等旗号布局设套,给老年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财产及精神损失,严重影响着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要坚决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乱象,帮助老年人捂紧 “钱袋子”、守住“养老钱”,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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