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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老人入住养老院才3天 突发脑梗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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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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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的老人张大爷(化名)75岁高龄,因脑出血半身不遂被妻儿送进养老院。入住养老院才3天,他因为突发脑梗后遗症猝死。养老院在通知其儿子近两小时后才获得回复。而此后其儿子和妻子又将养老院告上法院,索赔16万余元。2021年10月从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赔偿3.5万余元。

75岁的张大爷家住辽宁沈阳沈河区。他因为脑出血导致半身不遂,之后一直处于该状态,在无外力帮助下处于卧床状态。后来张大爷的妻子和儿子与沈阳市沈河区某养老院签订协议,将张大爷送进养老院。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发生疾病时,甲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丙方并等待丙方前来处置,病情严重危急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时,甲方可先行将老人送诊,动用乙方交付的医疗押金支付医疗费用,治疗费用超过押金数额时,甲方有权不再负责处理治疗事宜,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责任。除非甲方故意对将乙方送诊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乙方、丙方均不得追究甲方责任。

协议签订后,张大爷的儿子向养老院缴纳了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卧具费、押金等共计5243元并将张大爷送进养老院。谁知入住养老院才3天,张大爷在养老院死亡,死亡原因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为脑梗塞。

根据沈阳急救中心院前出诊病历记载:“患者于四小时前被发现呼吸停止,意识丧失。十分钟前呼120。既往史:脑梗塞后遗症。初步诊断:1、脑梗塞后遗症,2、死亡。”

养老院方面在当天凌晨5:40左右,发现张大爷发病,凌晨5:46通知其儿子,并于6:25在发微信给其儿子“小张咋不接电话呢?你老爸已经死亡”。张大爷的儿子则迟至8:11才回应养老院“我在我妈这,你先等一下”。

此后,张大爷的儿子和妻子将养老院告上法院,索赔16万余元。

他们认为,张大爷虽然半身不遂多年,但在老伴悉心照料下,一直身体状况良好。后来老伴突发疾病住院,儿子因工作繁忙又经常出差,无力同时照顾父亲和母亲。经过家庭商议,决定将老人临时托管于沈河区一家亲养老院。并特别约定如老人突发疾病,请院方立即送医并通知家属。为保证此约定有效执行,还交了2000元医疗押金,谁知入住才3天,老人就因脑梗塞死亡,在此期间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并将实情通知家属,更没有将老人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延误了诊断及治疗,造成了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养老院则认为,养老院已尽到作为养老机构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首先,养老院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发现老人昏迷不醒,第一时间拨打了其儿子电话,且打了十余通,但是因为时间太早,电话无人接通。同时,养老院也第一时间联系120,120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后经诊断发现老人已无生命体征,直接送往殡仪馆。且从常理上讲,养老院也没有只拨打120电话不通知家属的必要,这从常理上也是说不通的。

张大爷的死亡原因为脑梗塞,且张大爷之前发生第一次脑梗塞造成半身不遂,张大爷年事已高,且脑梗塞最危险的时间即为发病后的3-5日,在二次发病时,黄金抢救时间为8分钟,在八分钟之内不让病人的心跳恢复正常运转,病人的脑细胞就会出现全面的不可逆死亡。而脑梗死的病危前临床反应多为呼吸困难导致的呼吸停止死亡,从死亡证明上看出,张大爷的死亡时间为凌晨3时左右,即使当晚在三甲级医院住院,在深夜里,也无法保证会抢救成功,更何况是在养老院。养老院已尽到了一家普通的养老服务机构所应尽到的照顾义务。

养老院方面称,自己经营的一年多的时间内,过世的老人也有百位左右,如若每位老人在病逝后家属都要求养老院赔偿,那必会产生不堪设想的社会效益。

沈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本案中可以确定养老院发现老人发病时,张大爷尚未死亡,而养老院迟至其确认老人死亡后四小时才拨打120急救。养老院在发现老人突发危重疾病时,虽然通知了经常联系人,但未按规定将老人转送医疗机构救治或联系120急救,也未举证证明其在发病时采取了任何急救措施,致使张大爷丧失了可能挽救生命的机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大爷的儿子理应对其父身体状况熟识,在其父刚入住养老院第三天,老人处于陌生环境等待适应期间,小张本应预见到其父可能发生身体状况异常,并应保持与养老院的通畅通讯联系,以备养老院在老人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与其取得联系以确定原因,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但小张却因自身原因致使养老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养老院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26139.4元、丧葬费3454.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200元。

养老院不服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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