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养老院”下乡宣传招收老人,
一对兄妹将老父亲送进去安享晚年
谁知却等来一个噩耗:
父亲在房间中被殴打致死
而行凶者正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室友
养老院怎么变成了精神病医院?
养老人员又为何与精神病患者同住一屋?
近日,
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这样一个案件。
将父亲送去“养老院”
却最终等来 “噩耗”
辽宁省灯塔市的周石和周菊是一对兄妹,二人表述,2017年,一家“养老院”下乡宣传招收老人,每月650元费用,包吃包住包护养,兄妹二人决定把63岁、独身一人的父亲周汉送进去接受照料,2017年3月4日,周汉正式入住。
然而三年后,原本正颐养天年的周汉却突遭意外。2020年10月3日凌晨,周家兄妹接到了关于父亲的噩耗——周汉被一名精神病患者殴打致死!当周石与周菊赶到后,父亲的尸体已经被送往殡仪馆。
原来,殴打周汉的正是他同房间的室友施祥,周家兄妹表示,所谓的“养老院”其实是灯塔市精神专科医院,不仅招收养老人员,还将他们与精神病患者混同放在一起养护,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因为医院的申请,施祥与他的监护人也被追加为被告。
还原案发现场
兄妹愤而起诉
经审理,事发时的情形也逐渐浮出水面。2020年10月2日晚上7时许,在灯塔市精神医院110房间住院的施祥在病房内与同在该房间住周汉发生了言语不和,愤怒之下施祥用挂点滴的铁杆和底座多次砸向周汉的头部,导致周汉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周汉系因头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而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也对施祥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施祥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期);2、无刑事责任能力。
周石和周菊认为,被告作为治疗精神疾病的专科医院,将养老人员与精神病患者混放在一个房间,且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管控,造成了患者伤人致死严重后果,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总计621万余元。
医院与监护人各执一词
责任认定成难题
对此,灯塔市精神专科医院辩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医院表示,周汉的损伤是施祥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1175条之规定:“损坏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施祥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施阳的监护人系其父母,并非医院。
“并不因为施阳在我院医疗,就将我单位视为监护人,我单位只是受托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认为,赔偿应为施祥的父母承担。
而施祥的父母却并不认可这一说法。他们表示,儿子施祥因正处于发病期,于2020年8月12日入灯塔市精神专科医院治疗。事发时施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灯塔市精神专科医院为封闭式管理医院,入院后由该医院医护人员管理、照料施祥,二人根本无法行使监护义务。因此,住院期间的法定监护职责转为医院行使,在此期间发生伤人事件,应当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施祥的父母也提出,灯塔市精神专科医院在接收精神病患者的同时还开展接收养老服务,同时让患者与养老人员共同居住在一个房间,本身就存在管理过错,应当依法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是否适用?
法院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事故发生在2020年,而案件的审理却在2021年,在此过程中,《民法典》正式颁布施行,这起案件究竟是否适用于《民法典》?法院首先针对适用法律的时间效力予以了确认。“周汉遭受施祥杀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监护人,施祥的父母应对儿子致人损害的行为向周家兄妹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精神医院应对病人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然而对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施祥给他人造成的潜在危害医院方的预见不足,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精神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施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发病期将施祥送到精神医院治疗,其已尽到了监护责任,而精神医院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是周汉被杀害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精神医院按80%比例承担责任、被告施祥的父母按20%比例承担责任较为适宜。
最终,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决灯塔市精神专科医院赔偿周石、周菊39万余元,施祥的父母赔偿9万7千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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