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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 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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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养老服务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
《养老服务条例》立足深圳先行示范,以经济特区法规形式,将近年来深圳市开展养老服务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既与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衔接,又做了相关制度创新探索,全面系统规范深圳市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落实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紧抓“双区驱动”重大机遇和老年人口发展关键“窗口期”,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标杆城市和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
据统计,深圳市户籍老人30多万人,加上常住老年人口,超过100万人。户籍老人中,有60~79岁中度和重度失能居家老人8500多人,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近4万人。失能、高龄老人的护理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时,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养老服务条例》扩大参保人员范围,除用人单位职工外,进一步将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也纳入其中,并与深圳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让更多人群能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10646元测算,每人全费约为128元,职工由用人单位各承担约5.3元/月;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折合约10.6元/月。
《养老服务条例》对“哪些老人可以进入公办养老院,哪些老人可以领取养老补贴,老人在居家养老中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服务?”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等的依据。
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养老服务条例》明确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依法负有赡养、抚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养老服务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拥有深圳户籍的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其他深圳市户籍的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3个月内入住。
在入住公办养老院收费方面,按收住对象不同,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差别收费,对深圳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对其他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养老服务条例》还提出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在医疗和照护服务、学科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此外,独生子女护理假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甚至可能出现企业歧视独生子女员工的情况,进而引发新的就业问题。考虑到以上因素,《养老服务条例》删除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内容,等待国家层面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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