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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盲目追求高收益 小心养老钱“打水漂”

  • 搜养老网
  • 2020/11/11
  • 北京社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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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盲目追求高收益 小心养老钱“打水漂”

将多年积蓄投给了理财公司进行理财,怎么就落入“陷阱”,甚至吃上官司了呢?近年来,我们经常听到有老人上这样的当。

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老年人投资理财风险意识,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涉及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的案件情况,提醒老年人谨慎投资理财,减少相关纠纷发生。

陷阱一   高收益低风险?

“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即2000元,每月10日支付借款分红4%,即4000元。”“若延迟支付利息及分红,每延迟一日,应当以所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及收益清偿完毕为止。”

听闻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2017年9月,85岁的陈先生与前来推销理财产品的某公司业务员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公司向陈先生借款10万元,进行不良资产包收购业务,陈先生获得收益及分红。陈先生想,投资10万元太少了,于是又于当月追加了5万元,可在连续两个月收到高额分红后,业务员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实际上,陈先生与该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为2%,分红为4%,共计6%,已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根据今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大幅下降。

按照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如果老年人遇到理财产品月收益率达6%,年化率就达72%,这样的理财产品显然是不合法的,超出部分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陷阱二   《承诺书》能保底?

李先生退休后,担任某理财公司的顾问,负责发展理财客户。2017年7月,李先生介绍刘大爷与该理财公司签订了《客户理财托管协议书》,刘大爷将理财款项178.8万元转账至李先生的账户,后李先生将共10人总计1200余万元的理财款转账至理财公司账户。

期间,为了让亲朋好友相信并购买理财产品,李先生出具了《诚信承诺函》,承诺如理财公司违约,李先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赔付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后理财公司未能按期给付,李先生也被投资人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诚信承诺函具备法律效力。

现实中,理财公司的“业务员”为招揽客户,经常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出具“承诺函”或“保证书”,承诺理财公司到期不还款,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一旦理财公司“跑路”,业务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同理,老年人也要谨慎向他人推荐理财产品,且尽量避免向他人出具类似“承诺函”或“保证书”的文件,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陷阱三   跟风投资是机会?

刘大爷与许大爷是多年邻居,两人相继退休后,手里都有一定存款。2018年7月,许大爷向刘大爷介绍,现在“炒外汇”很赚钱,并邀请刘大爷一同前往境外某外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后刘大爷委托许大爷将7万元的投资款上交至该外汇公司的北京负责人手中。

在许大爷的协助下,刘大爷还下载了该公司App注册了账号,以便随时能查看资金收益情况。让刘大爷没想到的是,还没使用多久,该“跟单系统App”就无故关闭,直至今日都未恢复使用。刘大爷认为,是许大爷介绍他进行投资理财的,他委托许大爷将理财投资款投入该外汇公司,所以许大爷应当对理财投资款的安全和收益负责。故刘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许大爷返还其投资款7万元及利息。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在刘大爷自行享有投资决策权的情况下,刘大爷通过许大爷进行了转款操作,但不能证明转款的目的是委托对方进行投资。因此,不能证明刘大爷与许大爷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的关系。最终,法院对于刘大爷要求许大爷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调查   老人投资追求高收益

北京二中院通报的一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审理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投资理财”类民事案件共计195件,其中2017年58件,2018年67件,2019年70件,案件量不断上升。

上述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8件,占全部案件的65.7%;委托合同纠纷案件32件,占全部案件的16.4%;保证合同纠纷案件26件,占全部案件的13.3%;其他案由的案件,如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信托纠纷等共计9件,占全部案件的4.6%。

追求高额收益是老年人“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案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大部分纠纷案件中,老年人轻信“理财方”的“100%高利息”“保证100%高收益”等承诺,盲目投资追求高额收益。

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长葛红介绍,几乎所有的“投资理财”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积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少则数十万元,多至成百上千万元。如有的老年人将多年积蓄或拆迁款一次性或分批次投给了“投资理财”公司进行理财,有的老年人将房产证“出借”给他人,并配合办理抵押、甚至过户手续,以期获得所谓的“利息”。

数据还显示,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多与“熟人”介绍有关。案件中,有部分老年人经邻居介绍,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或被撮合与其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有的老年人经不住好朋友劝诱,跟风“投资”项目;有的老年人在理财公司人员多次送米送面送油等“小恩惠”后,碍于情面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获取高额“分红”后,主动招揽亲朋好友以赚取“提成费”等等。

法官提醒   高收益伴随高风险

随着老龄化社会加剧和老年群体日渐庞大,老年人的理财需求也不断增大。大部分老年人退休后,手有“余钱”,希望乐享晚年,存在让积蓄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但是,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老年人心理上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审慎。北京二中院法官在此提醒老年人:

理性理财,树立风险意识。首先,不要轻易相信高收益承诺。要审慎识别投资理财推介信息,不贪图小利,不轻易接受“理财方”送米送油等小恩小惠,尤其是警惕“理财方”的高息承诺。其次,不要盲目“跟风”投资。对于邻居、朋友的介绍,一定要保持理性,切莫“眼红”他人“分红”,切忌盲目跟投。再次,要了解“理财产品”,了解“理财方”相应资质、经营项目、还款能力,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最后,若确需理财,建议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在固定金融场所签订理财合同,进行投资理财。

注意留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留存相关证据有助于进一步佐证法律关系的性质。要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比如,对方出具借条或“理财合同”等,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一并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避免现金交付。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或“理财方”有可能发生逾期违约时,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导致丧失胜诉的风险。

多和子女沟通,避免信息困扰。不少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前未与子女沟通交流,征求子女意见,甚至部分老年人“瞒着”子女进行投资理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风险难以被及时发现。因此,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下手”,必要时应在子女帮助下详细了解相关“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或寻求专业机构、人员帮助,做好风险防范。同时,作为子女也应在工作之余常回家看看,多倾听、多陪伴老年人,满足老年人情感需求,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安全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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