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为防范老年人的贫困和疾病风险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然而,作为老年人失能风险防范的基本制度安排,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发展却极为滞后,从而造成庞大老年群体的潜在服务需求无法转化为现实有效的服务需求。也就是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存在制度性缺失。
首先,养老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属于日常供养型的居多,绝大多数不具备医疗护理功能,失能老年人最需要的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严重不足。养老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养老服务发展缺乏顶层设计,缺少统一规划,政府各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缺乏合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的关系没有理顺,政府责任边界不够清晰,导致一些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出现功能错位和保障重点错位等现象。养老服务领域的民间中介组织发育不足,行业组织发展缓慢,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存在各种壁垒,市场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此外,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机制亟须改革完善。
其次,养老服务运作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表明,运转高效的养老服务体系必须建立被保险人(如失能老年人)、保险人(社会保险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互动机制。要通过立法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是用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明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关系;二是用服务合同在法律上明确保险人和服务机构的关系;三是用服务合同在法律上明确被保险人和服务机构的关系。但从现实来看,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长期照护的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绝大多数失能老年人未被照护保险覆盖,难以成为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方;四是养老服务机构普遍存在运营困难、难以提供规范化与专业化服务的问题。总体来看,由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养老服务机构三大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缺乏依托,健全的养老服务运作机制尚未形成。
再次,养老服务人力资源结构性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养老服务机构招收护工难,同时很多护工所做的工作仅限于简单的日常生活照料,难以满足老年人其他方面的专业性服务需求。长远来看,随着劳动力老龄化的加剧,我国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将逐步走向短缺。妇女是提供养老服务的主力,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女性老龄化快于男性,21世纪中期将形成全国平均2个女性劳动力对应3个老年人的局面。总之,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都将长期面临养老服务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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