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构建15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办法》要求,每个区应当单独设置至少1个区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镇应当单独设置至少1个街镇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每个社区、行政村应当设置至少1个村居颐康服务站。辖区面积较小、常住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村)可临近合设。
《办法》提到,区级、街道(镇)级、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由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存在困难的,可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设。
各区、街道(镇)应根据实际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必要的运营经费,区级、街道(镇)级、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年每个分别不少于60万元、40万元、5万元运营经费。其中,按规定直接面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增加60万元运营经费。
社会力量承租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非住宅房产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最长可延长至20年。用于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公布,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或者项目运营使用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租金优惠:承租政府和事业单位公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标准以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评估价的50%计算和收取;承租国有企业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标准以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评估价的75%计算和收取。
《办法》还明确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且失能(失智)的老年人等服务对象可申请服务资助,资助金额由200元到400元不等,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增加护理资助200元。
根据《办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区级、街道(镇)级、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12个月且经服务评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被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区级每年每个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服务奖励,街道(镇)级每年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奖励,社区(村)级每年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服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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