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贵州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详细对预收服务费管理、预收会员费管理、质押金管理、存管账户管理、监管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销售“会员卡”等行为,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
《办法》明确,在贵州省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可以与服务对象协商预收资金,但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 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办法》还就本办法出台前已收取了会员费处理问题进行规定。出台前已经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二是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办法》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鼓励养老机构按月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冲抵服务对象应付的服务费。二是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应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实际使用的服务费,养老机构应当在结算费用时予以无息退还。一方存在违约责任的,按照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
《办法》强调,对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有关部门将实行备案管理、设立存管账户、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测、加强宣传教育等监管措施。(贵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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