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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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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要求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进一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范养老机构用地行为,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养护院等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加强规划引领和布局优化
各地要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为养老服务发展预留规划空间。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具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
三、明确土地用途和供应年期
对单独成宗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四、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划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五、多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六、支持利用存量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在符合规划、安全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利用存量土地、房屋改建养老服务设施,五年内可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除符《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
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区)政府收回,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或者由政府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配建要求等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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