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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要求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12个月

5月10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