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主动要求入住养老院。但是,如果住养老院的费用超出了儿女的经济承受能力,儿女们又将如何妥善处理?近日,东城法院受理了一起八旬老人起诉四个女儿的案子。个中原因,就是因为老人自己选择了一家高端养老院,其价格让女儿们感到难以承受。
●案由
老人入住高端养老院 要求女儿们承担费用
今年88岁的何奶奶于20多年前丧偶,四个女儿各自成家。老大老二逢年过节都会前来看望问候,却无法时时照顾。三女儿离异,生活不宽裕;四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不常跟家里联系。多年来,老人独自居住在市区一套两居室住房内,饮食起居都是靠自己一个人。
随着年龄越来越大,何奶奶骨质疏松十分严重,体重也降到只有60多斤,行动愈发困难。女儿们曾经为她找过几个保姆,但却总不如意。一天,何奶奶听老同事谈及,有一家高端养老院居住环境舒适,医疗设施齐备,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她动了住养老院的心。
前往这家养老院实地考察后,何奶奶非常满意,当即就决定入住。与普通养老院相比,这家养老院的费用不低,每个月基本费用约为1.2万元,并且要一次性预交一年,共计14.4万元。老人自己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支付,就找人垫钱先住了进去。
随后,何奶奶让四个女儿拿钱,没想到碰了钉子。三女儿和小女儿听说母亲住进这么贵的养老院,不仅不给钱,还情绪激动、语气不善。老人一气之下,将女儿们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均摊以自己名义已经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计144000元;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3500元。
●进展
四个女儿意见有分歧 这笔钱到底该怎么出
面对老人的要求,四个女儿的态度各不相同。
大女儿和二女儿表示,自己也有家庭并且年龄也不小了,不能时时在母亲跟前照顾。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她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孝敬母亲,母亲要多少她们就出多少。
可是,三女儿却表示,自己也已经60多岁了,积蓄很少。虽然每月有7000多元退休金,但因为离了婚,名下没有房子,只能在外租房。现在每月仅租金一项,就将近4000元,再加上自己的生活开销,手里的钱所剩无几,根本无力负担母亲主张的高额养老费。
小女儿现在人在国外,但也没有工作,一直依靠女儿生活。在出国前,她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每个月退休金只有2000多元,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赡养义务,每个月可以给400元左右的赡养费。同时,小女儿认为,母亲有自己的住房,完全可以住在自己家里,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可以请保姆或者由国内的其他女儿轮流照顾。“现在入住的这家高档养老院,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太贵了,根本负担不起。如果她非要住,也可以先把自己住的房子出租出去,用租金交纳养老院费用。”小女儿说。
经法官询问,各方确认了何奶奶和四个女儿每月的收入,分别为:老人每月5547.5元、大女儿每月4536.75元、二女儿每月2774.92元、三女儿每月7019元、小女儿每月2933.54元。另外,何奶奶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万余元。但老人表示,这些存款得留着用于日常生活,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审理
考虑老人需求女儿收入 法院酌定赡养费用支付
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入住高端养老院的费用,如果大幅超过一般水平的生活条件,应该得到满足吗?
东城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个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
原告何奶奶有自己的住房,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收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经济条件来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向子女要求高于其支付能力的赡养费数额,不应支持。但是,考虑到老人年近九十高龄,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有人近身照顾。四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所以老人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
截至起诉时,何奶奶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近届满,鉴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交纳,四个女儿也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老人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说,对于此后的赡养费数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也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意见中,“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之类可以减轻子女经济压力的态度,并无不妥。
法院在充分考虑老人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支付意愿,对老人后续赡养费用予以酌定。最终,法院判决何奶奶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800元。
●建议
老人选择哪种养老方式 需要沟通理解共同努力
在法院实际遇到的案件中,“高龄赡养人”已经越来越常见了。所谓“高龄赡养人”,指的是本人年事已高,但仍有父母需要赡养的人士。这种情况下,指望本就需要被人照顾的老人再在家中长期贴身护理更高龄的老人,并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养老,对不少老年人而言,并不意味着子女孝顺不孝顺,而是真正的生活所需。
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子女应该花多少钱、负担父母何种水平的生活,则需要考虑到当地的正常消费水平以及子女的真实能力。这在每个案子中都各有不同。“如果被赡养人选择的养老机构费用昂贵,远远超出赡养人的实际支付水平,那么法院无法完全支持这种诉求。”
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认为,虽然提倡居家养老,但随着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快,现实中大量赡养人无暇近身照顾老人、大量老人居家养老存在困难,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关法律明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养老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关乎整个家庭。选择何种养老方式,家庭成员之间应充分沟通、互相理解、共同努力。王伟教授说,作为子女,应充分考虑老人的身体状况、实际需求,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尽可能地为父母提供舒适的养老方式;老年人也要从整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个人和子女的经济条件,不能因此给子女附加过重的经济、精神和道德负担。 (记者 安然 宋溪 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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