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如何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保障失智、失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4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解读一起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
保障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监护
“这起案例对指定监护人创新监督模式,以监护人履职报告和定期公示为内容的创新模式,让失能老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王丹介绍。
案例中,老人严某某有赵甲、赵乙、赵丙三子女,老人自丈夫去世至患病住院前,一直与赵甲共同生活。住院期间,三子女均有看护,存折及证件由赵甲管理。老人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子女就老人监护事宜存在争议,起诉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三人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因素,自己最适合担任老人监护人。审理中,赵甲按动产、不动产等类别向法院报告了老人名下财产。三子女均表示,若自己为监护人,愿意定期公示财产和监护情况,接受监督。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赵甲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最便利履行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严某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
王丹认为,本案的判决真正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落地生根,有利于促进矛盾纾解和孝亲敬老家风建设,对监护人监督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也为在家庭内部如何对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规则参考和行为指引。
老年人可以实现“我的监护我做主”
“民法典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意定监护制度。这个制度对老年人尤其是担心随着年纪增长、身体机能衰退可能导致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非常贴心和友好。”王丹介绍。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王丹告诉记者,意定监护满足了老年人“我的监护我做主”的愿望,体现了对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老年人可以在身体尚康健、神志尚清晰时与自己最信任的人提前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受委托的可以是其亲属、朋友、同事,还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通过意定监护对自己失能、失智后的生活提前作出安排,解除后顾之忧。”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考虑参照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确定意定监护人的同时,约定由其他人对该监护人进行监督,充分保障老年人得到全面照护。”王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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