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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违规遛狗致老人惊吓摔倒,老人起诉法院判赔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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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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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接触,凭什么要我赔偿?”北京西城,一女子牵着一条40厘米的松狮犬出门遛狗时,与一名7旬大妈相遇,大妈因受到松狮犬的惊吓倒地不起。大妈被鉴定为10级伤残后,将狗主人告上法庭。可狗主人认为,没有直接接触就无需承担责任。但法院仍判定狗主人赔偿大妈共计7.5万。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红星新闻)

李女士酷爱养狗,后来她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了一条40厘米的松狮犬。事后还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养犬证。

事发当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牵着松狮犬出门遛狗时,与买菜回家的7旬朱大妈不期而遇。

朱大妈没有提前发现,当她发现时已经与松狮犬离得非常近。出于本能反应,朱大妈看到眼前在叫的松狮犬后,下意识往后退并因此而摔倒在地上。

朱大妈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医院诊断朱大妈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且必须要住院接受进一步的手术治疗。事后还鉴定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朱大妈出院后越想越生气,并以民事侵权为由,将狗主人李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李女士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可李女士却坚持认为,自己是有养犬证的,而且当时松狮犬并没有与朱大妈直接身体接触,更没有对其进行撕咬等攻击行为,因此她并没有任何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李女士的辩解,粗看之下,貌似没有什么问题。毕竟,没有接触的话,很难认定她存在过错行为。

但是,法律却并不是这样的规定。

首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8明确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中已经明确指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比如说,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灵缇、苏俄牧养犬、英国斗牛犬、松师犬、斑点犬、秋田犬、贝林登梗等均属于禁养犬种。

但是,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地点是属于重点管理区域;李女士所饲养的松狮犬属于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且身高有40厘米,大于35厘米的规定。

其次,民法典第1247条同时又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饲养烈性动物有较大的危害性。为确保群众人身安全,只要违反管理规定饲养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

也就是说,即便李女士有养狗证,只要其所饲养的松狮犬是超出35厘米的烈性犬,且是在重点管理区内遛狗的,那么李女士的行为就构成违法。从民法上讲,就一定是属于过错行为。

换而言之,当松狮犬在公共道路上与陌生人相遇时,因对陌生人有靠近、大声吠叫、追逐等行为并造成他人的损害,即便没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攻击行为,也应当认定狗主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并判定狗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李女士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而言,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残的,除了赔偿基本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伤残赔偿金,且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行为人再另外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到本案中,医院朱大妈已经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狗主人李女士应当赔偿朱大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万元,并判定李女士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可有网友认为,只要没有直接接触,即便狗主人违法养狗,也很难认定有因果关系;但也有网友认为,只要是受到惊吓而摔倒的,就可以要求赔偿。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大家认为狗主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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