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与养老机构相关的纠纷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与人争执导致死亡,责任归谁?一次性支付十余万元却只获得养老机构的居住资格,入住养老院还需额外支付费用,怎么办?本期法庭笔记讲述3个案例,给诸位看官提个醒,共同守护 “夕阳红”。
责任在谁
●养老院内两位老人发生冲突
●一人死亡另一人被依法拘留
2019年6月,郭某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托养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养老院为郭某提供托养服务,蔡某作为丙方签字。实际上,郭某和蔡某为亲戚关系。
就在入院后不久,郭某与同住老人沈某发生冲突,导致沈某死亡,郭某被依法拘留。经过调查,郭某因符合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的诊断标准、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释放。对于沈某的死亡,某养老院向死者近亲属赔偿50万元。
根据与郭某、蔡某签订的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某养老院认为其有权向郭某追偿,遂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向其支付50万元。
蔡某抗辩称,郭某在事发后并未再返回该养老院,且已于2020年11月去世。而蔡某本人与郭某也非直系亲属关系,蔡某的丈夫系郭某的外甥,因郭某父母、配偶、亲生子女已先于郭某去世,出于帮忙才在服务合同上签名,不应当支付50万元。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驳回某养老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蔡某与郭某并非直系亲属关系,仅在合同上签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应根据双方是否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是否违约来判定。
首先,郭某患有老年痴呆症,某养老院对此没有采取调整护理级别、入住单人间、加强巡查等相应措施,应认定某养老院存在不适当履行。而蔡某不具备护理老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准确判断老年痴呆症的恶化速度和严重后果,故不应认定其存在不适当履行。
其次,根据护理要求,某养老院应当给郭某提供每两小时巡视一次的服务。但据监控录像显示,在沈某受伤致死前后将近四个小时内,郭某频繁走出、返回其入住的房间,明显是出现精神、行为、情绪异常,或存在其他紧急情况。
某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既没有派专职护工进行巡查,更没有采取约束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郭某完全处于无人照看的境地,让冲突变成无可挽回的事故,故应认定某养老院严重失职,存在根本性违约。
综上所述,某养老院未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严重失职和根本违约,理应对沈某受伤致死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其无证据证明蔡某违约的事实,故蔡某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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