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系再婚的辛侗侗(化名)与怀玫玫(化名)结婚不到一年,辛侗侗因病去世。怀玫玫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辛侗侗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等遗产;辛侗侗之子辛强强(化名)则称被继承人在“结婚财产协议”中立有遗嘱内容,规定涉案房屋由本人一人继承。被告辛强强不能提供证据原件,仅提交了辛侗侗和怀玫玫在结婚时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微信照片等为证,而原告怀玫玫又拒绝提供“结婚财产协议”原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份“结婚财产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原告对“结婚财产协议”不予认可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怀玫玫与辛侗侗202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系老年人再婚,无婚生子女。辛侗侗因病于婚后10个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辛侗侗去世。
涉案房屋系辛侗侗和前妻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取得,建筑面积160余平方米,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10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的四套房产中的涉案房产归辛侗侗所有,但双方离婚后并未及时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3月倪某去世,故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辛侗侗和倪某名下。
被告辛强强主张辛侗侗用手写遗嘱方式对包括涉案房产进行了处分,并提交了辛侗侗和怀玫玫在结婚时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微信照片为证。该照片显示“结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其中打印部分的主要内容为:辛侗侗、怀玫玫登记结婚后,婚前各自的财产、债权、债务仍然归属于各自本人,与对方和外人没有关系;该协议中间的手写部分内容为,如果辛侗侗因病去世,所居住房产继承权归辛侗侗儿子辛强强,但是怀玫玫单人拥有此房的永久居住权……怀玫玫和辛侗侗分别在协议下方签字、按手印。然原告怀玫玫否认与辛侗侗签订过“结婚财产协议”,对辛强强提供的上述“结婚财产协议”微信照片及内容不予认可。对此,被告辛强强进一步提供了由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1年8月怀玫玫和辛强强签订的已经作废的“辛侗侗遗产分配协议”原件及录音等一系列证据,综合证明“结婚财产协议”真实存在,并证明怀玫玫曾多次强调个人拥有居住权,辛强强享有涉案房屋产权。
法院另查明,2022年1月,本案被告辛强强曾以原告名义起诉怀玫玫,要求继承分割涉案争议房产、存款、股票等。诉讼期间,辛强强、怀玫玫曾分别申请对上述“结婚财产协议”中怀玫玫的指纹、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的进行鉴定,后因鉴定不能,辛强强于2022年4月撤回起诉。怀玫玫遂于2022年6月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关于辛侗侗去世时的存款。庭审期间,怀玫玫与辛强强均认可截止2021年12月21日,辛侗侗遗留的人民币存款共计23万余元(含怀玫玫在辛侗侗去世后已经支取的款项)及3万余美元,并同意将上述款项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结婚财产协议”是否真实存在?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怀玫玫与辛侗侗再婚时间虽短,但怀玫玫和辛强强依法均是辛侗侗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辛侗侗的遗产。涉案房产原系辛侗侗和前妻倪某的共有财产,因二人离婚时已经协商确定归辛侗侗所有,即使二人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影响该房产归辛侗侗所有的事实,故涉案房产应认定为与辛侗侗再婚前的个人财产。
据本案主审法官戚文波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辛侗侗和怀玫玫的“结婚财产协议”是否真实存在,涉案房产应如何继承处理;二是辛侗侗名下的存款是其个人财产还是与怀玫玫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及应如何继承。
“对于焦点一,按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允许夫妻按照个人意愿,以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各自所有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戚文波介绍,本案中,根据辛强强提供的三份公证书、怀玫玫和辛强强签订的已经作废的“辛侗侗遗产分配协议”、录音等证据,综合印证了辛侗侗和怀玫玫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真实存在,且怀玫玫一直认可个人拥有涉案房屋居住权及辛强强享有房屋产权的事实;此外,怀玫玫在本次起诉状中诉称依据“怀玫玫与辛侗侗二人于2020年10月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约定”主张涉案房产系辛侗侗的个人财产,均足以证明怀玫玫应当持有该“结婚财产协议”。在怀玫玫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该协议的情况下,怀玫玫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可推定辛强强提供的“结婚财产协议”内容真实存在。据此法院认为,辛强强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且“结婚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辛侗侗和怀玫玫在“结婚财产协议”中已就辛侗侗个人所有涉案房产的归属及怀玫玫的居住问题作了相应处分和约定,理应按照“结婚财产协议”执行。
对于焦点二,关于辛侗侗名下的存款。根据查证情况,法院认为,辛侗侗与怀玫玫结婚前就有33万余元的人民币存款及3万余美元存款,现怀玫玫无证据证明辛侗侗去世时其账户中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认定为辛侗侗个人财产并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分割。由于怀玫玫和辛侗侗再婚时间较短,原告怀玫玫要求多分,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房屋由被告继承所有
综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2022年9月,济南历下法院判决房屋由被告辛强强继承所有,但原告怀玫玫个人享有此房的永久居住权;对于辛侗侗遗留的23万余元人民币和3万余美元,由怀玫玫和辛侗侗平均分割。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2023年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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