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侄女婿多年的陪伴
让独身老人的晚年生活
有了一份依靠
老人离世后留下的房子
他们能有资格继承吗
无子女无遗嘱,
遗产或用于公益事业
广东广州,苏婆婆于2020年去世,留下位于海珠区的一套房屋,由于她在生前并没有养育或收养子女,她的祖父母、父母、哥哥姐姐、丈夫及丈夫的父母均已去世,且其档案中无外祖父母的记载,即苏婆婆并没有法定继承人。同时,苏婆婆在生前未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该遗产或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多年以来,苏婆婆的生活起居由侄女梁女士及其丈夫照顾,梁女士有时还会住在苏婆婆家陪伴老人。梁女士夫妇经常接送苏婆婆去医院看病,苏婆婆住院时,二人轮流陪护,并以家属名义签署各种医疗资料、医疗文件。苏婆婆去世后,梁女士夫妇为其送终、办理丧事。而且,他们还表示,在2020年6月下旬,苏婆婆曾带领梁女士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因材料不齐,当时没有办成。因此,苏婆婆的侄女梁女士及其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希望此无主财产可以归梁女士夫妇二人共同所有。
法院:房屋为无主财产,
归申请人所有
本案中,苏婆婆去世后遗有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房屋一套,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亦无法定继承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法院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上述财产,应认定为无主财产。然而,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对苏婆婆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申请人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苏婆婆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共同所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建议被继承人及时订立遗嘱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法院经办法官指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官提醒,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为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建议被继承人及时订立遗嘱,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版权声明: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幸福老年养老网观点和立场。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shayyl@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