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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机关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6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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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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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9月28日)下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陕西省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情况,发布6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实施诈骗 非法获利近900万

  2013年以来,高某在无正当职业,无实体支持,无持续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其为某银行职员,通过参加理财讲座、出入各类休闲场所接近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老年人,并利用发放锅具、化妆品等小礼物的方式与老年人拉近关系。

  为进一步获取信任,高某虚构“工作场所”,自制某银行的《受益财富人民币理财产品返利认购单》,在某银行业务大厅内向部分老年人宣传介绍虚假理财产品,称其可以办理保本付息的内部短期高额回报理财产品(月息5%至20%不等),骗取多名宣传对象购买该虚假理财产品。认购初期高某向认购者定期返还利息,甚至在投资期满后全额返还本金,致使部分认购者陷入错误认识继续追加投资并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购买该虚假理财产品。

  至2016年底,高某利用上述方法先后诈骗16名被害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8968700元。高某将诈骗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挥霍消费及赌博,少部分用于向认购者支付虚假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2022年5月18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决后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保险公司员工以保单借款为名虚构高回报实施诈骗

  被告人李某某等八人曾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保险营销员。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其余七人,利用其身份多次对老年客户实施诈骗以牟取非法利益。其主要手段是选取年老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客户,利用老年人对保险业务和智能手机操作不熟悉的特点,向老年客户宣传将保单借款存入“万能账户”可获取高额利息。在取得客户信任后,利用客户手机将客户已有保单申请贷款,贷款到账后即被转入被告人个人账户,后八人对钱款进行分赃。经查,2020年9月至11月,八人共诈骗4名70岁以上老年被害人454000元。

  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李某某等八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至五年又六个月不等,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以“医疗保健”为名实施诈骗 骗得老人信任

  2018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童某某、张某某预谋利用三人曾任职某公司获取的老年人信息资料,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白某某负责租房以及购置电脑、手机等设备,并根据老年人信息资料,有针对性地编写话术脚本。同年4月、8月,白某某又拉拢其兄弟白某甲、白某乙参与诈骗。白某某等五人通过虚构或冒充“国家慢性病中心”“国家医疗保障局”等机构的老师、教授和工作人员等身份,以调查老年人病情、用药情况等为借口,给老年人打电话,通过关心、慰问博取老年人信任,并进一步获取老年人就医、用药等情况。进而,向老年人释放如缴纳“建档费”“管理费”等费用便可以享受大额慢性病、大病补助金及以往购买保健品费用退补等“优惠政策”的虚假信息。老年人同意缴费后,白某某等人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向老年人寄送价值几十元小礼品。但“货到付款”时老年人所付的钱款并不是快递费用,而是前述“建档费”“管理费”等名目费用,一般为2000元至3000元不等。白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先后诈骗老年人30人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90余万元。

  为掩饰资金流向,白某某等人从受骗较深的两名被骗老人处取得两张银行卡,利用这两张银行卡接收快递公司转来的“货到付款”资金。期间,就职于两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根据白某某等人的请托,帮助其使用上述两张银行卡提取现金,分别收取7000余元、1000余元好处费和若干烟酒。

  2021年11月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白某某等5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5万元不等;陈某某等3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以销售“保健品”、购卡返利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3月15日,李某君注册成立韩城市“全家福”服务中心,其向社会公开宣传该中心销售保健品,期间以定期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老年群体以购买会员卡的形式向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妈乐”公司)进行投资。李某君要求会员的投资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其本人负责每日将会员所投资金上交“老妈乐”公司,也负责会员返利余额的发放。截止案发,李某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185666元,造成老年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17513元(已返利部分予以扣除)。

  2021年10月26日,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君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2022年5月20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李某君向集资参与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017513元。一审判决后,李某君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五:以谎称代办退休事宜为名对老年群众实施诈骗

  郭某斌系某物业公司负责人,2013年至2021年期间,其谎称自己认识当地领导,能帮助他人办理退休、转学、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承包工程等事宜,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活动费、补缴税款、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养老金等各种费用为幌子,先后骗取20名被害人共计4016461万元。诈骗所得全部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2022年2月9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斌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22日,志丹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郭某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以办理虚假“养老统筹”等事项诈骗老年人

  2017年9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白某菊利用其某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缴纳养老统筹、安排工作、购买低价房。期间,白某菊采取给部分受害人提成、免费办理公益岗、提供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废的劳动合同及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续订书,并用所得赃款给部分被害人发放数额不等的“工资”等手段,持续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惠某、贺某某、刘某、惠某某等为其介绍多名办理上述事项的其他人员,最终导致170余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677万元。其中70余人为老年人,他们均因购买低价房、给子女安排工作、缴纳养老统筹被诈骗,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其中单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被骗的被害人达38名,涉案金额共计936622万元。

  2022年6月2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白某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白某菊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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