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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3
- 枣庄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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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以投资理财诈骗老年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先后注册成立枣庄市顺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枣庄石煎煮雨餐饮有限公司、枣庄市顺喆旅行社有限公司、枣庄市顺喆旅行社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等公司,租赁房屋,招聘业务员,与他人虚构预存不等金额现金成为银卡、金卡、铂金卡、至尊VIP卡会员,卡内余额可自由消费、未进行消费退回余额等事由,以月息1至2分,并赠送旅游为诱饵,通过开会、发传单、打电话、组织就餐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集资参与人林某、魏某、郭某等117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其中55岁以上108人)非法集资329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其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329余万元。
【警示意义】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一些不法分子发布虚假信息,承诺高额回报,采取发传单、开会、口口相传等方式,使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归还很少部分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告诫广大老年朋友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一定要提高警惕,拒绝高利诱惑,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提高风险辨别能力,保持理性投资,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02
利用“养老产品”诈骗老年人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石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临沂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依托,以电话销售为主要手段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石某等人组织被告人乔某某、乔某、马某等人员按照既定话术拨打电话,以推销收藏品、保健品、药品为幌子,虚夸物品价值,以免费赠送、中奖、代金券折抵现金为噱头,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乔某某直接实施诈骗数额33964元,被告人乔某直接实施诈骗数额 40403元,被告人马某直接实施诈骗数额11747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乔某、马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赔损失。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
如今,养老诈骗套路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一些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网络知识欠缺、防诈意识薄弱等特点,假借“养老”之名实施诈骗犯罪,给广大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中,被告人乔某某、乔某、马某以推销收藏品、保健品、药品等“养老产品”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天上不会掉馅饼,小心地上有陷阱”,购买药品和保健食品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去医院治疗,对免费提供的“优质”服务要谨慎对待,切莫贪小便宜而吃大亏,凡事多与子女沟通商量,提高自身防骗意识和能力,守好养老“钱袋子”,安享幸福晚年。
03
利用网络交友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成立并依托公司,招募并纠集被告人李某、郭某、范某分别负责工作室,组织人员通过互联网交友软件添加男性为好友,引导其进入直播间,以女性身份,化名“张雪莹”,与其聊天,依据被告人刘某提供的话术与聊天对象培养感情,并配置主播人物提供的照片、视频进行直播,以恋爱送礼物、直播完成任务等名义,引导被害人在指定的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打赏主播,采取虚假发货、以次充好的手段,先后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9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郭某、范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是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十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到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警示意义】
近年来,“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发案较多,而且表现出更明显的集团化、专业化、信息化趋势,犯罪手段与犯罪套路也不断更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李某、郭某、范某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结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利用网络交友实施“杀猪盘”式诈骗。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网络交友需谨慎,虚情假意套路深”。通过网络交友时,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不随意点开陌生链接,不随意透露个人身份信息,不轻易给陌生人汇款,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04
利用充值返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龚某、孙某等人通过QQ在网上发布利用“明星”充值返利等虚假投资方式骗取他人(含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钱财。梁某通过与被害人QQ聊天并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李某等其他被告人明知梁某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为梁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其收款转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警示意义】
本案中,梁某等人通过QQ在网上发布利用充值返利的虚假投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部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被告人侵犯了未成年人或其家庭的财产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保管好其相关账户信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
05
利用帮人“微信解封”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符某明知孙某等人以在网络上虚构开通企业微信、帮人解封微信号、帮人找回被盗微信号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石某、李某(男,11岁)、叶某(男,11岁)、尤某(女,11岁)钱款13万余元,仍为孙某等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收款账号,帮助孙某等人收取诈骗款11余万元并提现给孙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其本人的银行卡账号、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收款后予以转账或取现,与孙某等人构成诈骗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余万元。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意义有二,一是近几年电信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骗子的触角多伸向防范意识偏弱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如本案,其中三名被骗人员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日常生活中,家长要管理好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家长要做好监管,避免上当受骗。二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二维码等个人信息帮助收取被骗款项,将可能与骗子构成诈骗共同犯罪或其他犯罪。请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能为贪图好处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将得不偿失。
06
利用“刷单返佣”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孙某等6人交叉结伙,通过“兼职e族”、“优享云商”等网络APP,利用微信群发布刷单、购物等可获取高额回报及佣金的信息,冒充客服解答问题,以小额返利为诱饵,吸引社会人员通过APP进行投资,后关闭平台将投资款据为己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6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鉴于6被告人均表示愿意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险性,法院依法对6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警示意义】
“动动手指头,在家就能赚钱”“轻松刷单,日赚百元”你以为是商家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进行的虚假交易,实际上,这些都是骗子的诈骗套路。骗子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就会以“必须刷满几单以上才能结算”“任务出错”“卡单”等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和酬劳,并不断引诱威胁受害人继续刷单。据不完全统计,这一类案件中,18岁至25岁受害者占到整体的近6成,其中大多为学生。在此,提醒广大青年朋友“小恩小惠是陷阱,远离刷单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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