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于某甲成立某农贸合作社,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手续办理完毕后,于某甲决定在该土地上建设蔬菜大棚及养老院。在建设中由于资金缺乏,2013年9月,于某甲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合作社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至2016年期间,于某甲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请养老公寓项目立项,亦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反而继续对外宣传老年公寓的前景和发展,不明真相的老年人与其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及服务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2013年9月至2018年3月,于某甲共向272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29亿余元,期间返还投资本金4542.34万元,返还利息1197.985万元,损失金额共计7468.365万元。
经审理,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于某乙、丁某某、张某、王某、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七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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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微博视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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