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自2022年7月1日起,烟台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增长幅度为6.67%,直接惠及全市125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调整后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开发区每人每月207元,高新区每人每月197元,其余区市每人每月160元。目前,烟台市已经第一时间提报了调整基础养老金的程序需求,测试工作也在有序开展,下步,各区市将会按照提标工作安排稳妥推进,力争早日补发调增养老金。
据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规定:2013年7月30日文件印发时,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60周岁参保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因此,长缴多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积累额越大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数额越大,因此,多缴多得。
为何提倡逐年缴费,不提倡补缴?记者了解到,一是按正常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年年都可享受政府补贴。而补缴社保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二是补缴断保年度的社保费,相应年度不计入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中的缴费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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