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意见规定,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其中,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继承。
为确保意见顺利实施,将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而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国家还将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如何实话还待明确。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制度赡养率逐渐提升,基金结余减少,中国基本养老保险面临较大可持续发展压力。加快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养老金体系结构性转型,可以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明确账户制积累模式
个人养老金又被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第二支柱)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朱俊生向本报记者表示,明确账户制积累模式,有利于短期储蓄向长期养老资产转化,可以增加养老金资产规模及其保障能力,矫正养老金体系的结构失衡,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另外,可集聚长期养老资金,可对冲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储蓄率和投资率下降影响经济增速的不利影响。
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在商业银行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只能开设一个,用于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风险。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备受关注的还有个人养老金的缴费水平和投资方式。据了解,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或为12000元,后续相关部门或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或可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可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另外,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朱俊生表示,第三支柱覆盖的范围将逐步拓展至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基金产品、银行理财、储蓄存款等适合投资的金融产品。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有助于促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竞争,丰富产品形态,从而增加公众的选择权,提高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运行效率。
关于个人养老金领取,当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国家还将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提升需求与参加积极性,扩大第三支柱覆盖率。但当前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低,消费者实际税前扣除的额度很有限,节税效果不明显,难以充分提升消费者需求。”朱俊生建议,在新个税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扣除的背景下,适当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比如,每月抵扣额度可提高至2000或3000元。同时,要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动态提高税前抵扣额度。
目前,具体的税收政策尚待明确。朱俊生建议,一是在此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础上拓展税收优惠方式。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国采取EET的递延征税模式,对于高收入群体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中低收入群体可能因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而无法享受,不利于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覆盖面。根据国际经验,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还可以采取直接财政补贴方式,如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
二是降低领取阶段的税率。之前试点中采取领取阶段7.5%的实际税率,大幅度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建议大幅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三是简化税前抵扣流程。此前试点税延操作流程复杂,增加了参保的难度。繁琐的抵扣流程影响了企业组织员工购买和员工个人自发购买的积极性。建议将税前抵扣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简化税前抵扣流程。
在运营和监管方面,参与第三支柱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其监管涉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由于个人养老金的制度设计涉及多部门,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下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朱俊生称,目前第三支柱监管主体及其分工有待进一步明确,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机制有待加强。因此,为了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要建立透明、高效、协同的税优个人养老金监管框架,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合作、良好互动和顺畅沟通,完善配套的税收政策、投资运营、风险监控以及参与人权益保护,提高监管效率。
“在制度运行初期,监管模式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监管与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模式。随着个人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和各参与主体运营经验的成熟,监管应向审慎监管模式过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竞争提供差异化的养老金投资服务。要稳步放开养老金投资范围,如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和利用‘港股通’等风险可控渠道进行跨境投资等,促进多元化养老金资产配置。同时,通过设立相对收益率担保机制、合理化考核机制等,完善风险承担机制。”朱俊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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