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西安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规范管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行为。《办法》将于12月3日起施行。
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办法》明确,养老设施实施公建民营,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确定养老设施的运营方。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所有权(使用权)方应与运营方依法签订运营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此外,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可采用设计、运营同时采购,以便运营方提前参与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应不低于床位总数的60%。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运营方在满足重点服务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可向本区域内失能(失智)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接收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挪用政府拨付的供养费,不得向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收取费用;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含失智)、残疾、高龄老年人的床位费、护理费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坚持普惠性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因素确定价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备后实施。
同时,运营方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办法》还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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