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函[ 2021 ] 240号)要求,我市将对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必须返还:
1.死亡后当月未及时申报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退返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期限需携带死亡证明或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于7月2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C区二楼)办理返款。
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望广大离退休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凡有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尽快主动退还,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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