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应对老龄化,已经成为迫切之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约有2.54亿,占总人口的18.1%。而“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这期间,会有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人行列。日渐年迈的父母,该靠谁来养老?行动不便时谁来照顾?身患疾病时谁来帮助他们挂号求医治病?一系列新问题让中国传统养老方式面临严峻挑战。我们如何应对这一趋势,做好养老工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
那么,什么是互助性养老呢?互助性养老的基本理念,就是由低龄老年人照顾高龄老年人,由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照顾身体状况较差的老年人,以此完成养老服务的代际传递。因此,互助性养老可以发挥老年群体自身的优势,满足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医疗健康和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需求,是老年群体由“被赡养”到“自助养老”的有益尝试。在我国目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机构总量不足的前提下,互助性养老凭借其灵活新颖、操作性强的优势,有效地弥补了当前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不足,缓解了我国的养老压力。但是,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互助性养老在具体的实践方面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互助性养老的核心逻辑在于“集中居住,抱团取暖”,但个体的能力有限,要想使互助性养老成为一种持续、稳定、长效的养老模式,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参与。首先,互助性养老在制度层面上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开展互助性养老的发展计划、管理主体、资金使用、责任纠纷处理、风险责任承担等方面还没有明确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同时,政府对于开展互助性养老的资金支持有限,使得互助性养老无法持续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此外,互助性养老的开展涉及到社区、老龄办、民政局等多个部门,在各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资源衔接方面政府还应发挥沟通和监督作用。
其次,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欠缺。各种养老服务特别是针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服务,本身需要很多专业技能。但就目前来说,互助性养老的服务提供者基本没有经过正式的培训,缺乏基本医疗知识和护理知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有时甚至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现象。
最后,参与主体单一,资金来源不足。在互助性养老建设的过程中,往往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办和发起,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于政府拨款。在准入方面,由于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资本往往望而却步,导致互助性养老建设过程中资金来源不足,影响了互助性养老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在互助性养老投入方面,由于经济主体在资金投入方面的界限不明确,导致企业很少参与其中。在治理方面,单纯依靠居委会、村委会与老年群体协同治理,提供的养老服务比较单一,缺乏层次性和专业性,许多问题仍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由于政策不完善,社会资本无法预料稳定的收益,参与积极性也不高。此外,互助性养老的专业性协会和志愿组织数量较少,没有形成特色的参与主体。
通过互助性养老模式的推广和优化,可以在我国形成自给自足、互助互惠的互助性养老氛围,对于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积极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直面我国互助性养老面临的现实困境,积极寻找优化路径。
一要提供政策保障。我国应尽快加强互助性养老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互助性养老的规范化和法制化。首先,在法律层面明确互助性养老在我国养老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其次,明确政府在互助性养老中的定位和职责;再次,确保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互助性养老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明确说明;最后,规范管理主体准入标准及职责,并建立互助性养老内外监督机制。从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促进互助性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二要加强专业培训和招募专业志愿者,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培训制度。对参与互助性养老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多层次的专业培训,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慰藉等老年人所需的服务内容。通过培训,提高服务提供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此外,培训过程也是服务提供者的自我学习过程,有助于被培训者在自己未来的生活中利用这些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实现养老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探索共同参与、多元治理的新型互助性养老模式,要吸纳志愿机构、社会团体、老年机构、企业等多元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与此同时,培育一批养老志愿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服务的载体,打造一批专业化的老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队伍来保障老年群体的健康。在投资方面,通过必要的财政和税收手段加以引导和支持,在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养老资金捐赠、养老住房建设和医疗卫生建设方面予以适当的财政和税收减免,从政策落实上促进养老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作者系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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