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该厅近日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办法》提出委托运营的基本定义,是指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而养老机构物业、膳食等服务分项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同时,鼓励下列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下同);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办法》明确提出,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应当坚持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
《办法》还明确了具体实施程序和资格条件,提出:委托运营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制定可行性报告、实施招标、公开公示、签订合同的程序实施,以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交由企业、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委托运营,并明确了运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民政部门应采取第三方评估、联合检查等方式,定期对委托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及时向运营方反馈评估结果,并运用评估结果促进问题整改和服务质量提升。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运营方、委托方和民政部门的相关职责,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和委托方有权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二)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三)养老服务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四)存在虐老欺老、推销金融产品、开展非法集资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六)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七)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扶持、奖补资金的;(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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