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备案制;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应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11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从11月1日起,民政部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我区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我区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推动养老机构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政府兴办养老机构 “兜底”
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因此,大部分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起到“兜底”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人口的增长,老年人特别是高龄、失能老年人对机构养老的需求不断增加,要更充分地满足这部分老年人的需求,还需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近年来,社会资本都对投资运营养老机构持浓厚兴趣。“社会力量参与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民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因此,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已成当前养老服务政策引导、鼓励的重要方面。
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备案工作将越来越便捷。我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告知新登记养老机构备案的时限、内容和条件,督促其在收住老年人后的1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民政部门要将已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不过,许可制改备案制并不意味着监管的放松。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民政部门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日常则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把监督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督促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今后,养老机构存在未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老年人需求愈发多元化,市场上也衍生出了更多细分类别的养老服务设施。目前,新疆14个地州市尤其是北疆中心城市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步伐加快,依托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物业家政等社区服务资源拓展的“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菜单式、组合式养老服务供给逐步完善,信息化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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