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施行
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
■ 要求养老机构加强与入住老年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促进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相互融合
■ 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或其中夫妻一方去世的,子女所在单位应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训、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
■ 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记者日前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工作以“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提质量”为着力点,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截至2021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74万人,占全省人口数的19.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呈“中度”老龄化特征,且进程明显加快,程度不断加深,规模日益扩大。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说:“《条例》把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作为重中之重,分类施策。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又注重整合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等多样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高龄、失能、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还提供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服务。对机构养老服务进行细化规定,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为了给子女照护提供便利,《条例》不仅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还要求养老机构加强与入住老年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相互融合。同时,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或其中夫妻一方去世的,子女所在单位应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针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稀缺的现象,《条例》设置了养老服务人员专章,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训、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等政策,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薪酬待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相关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提高养老行业待遇,提升养老护理员服务水平。
“《条例》对推进全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民政厅副厅长郭惠敏表示,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省民政厅将健全“1+N”制度体系,推动出台《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全省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同时,推动建立县、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推进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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