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青海省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将解决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空置率高”等问题,提高养老设施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明确政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福利院、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在坚持公益属性和养老属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实施公建民营。
《办法》提出,由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设施所属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建民营,实施前须依法依规对相关国有资产开展资产清查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制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公建民营,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资质齐全、需按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社会责任,按比例接收兜底保障对象,优先满足孤寡、失能、高龄社会老年人。民政部门每年将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内容开展监督考核,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以多种方式开展监管。对管理质量不高、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运营方,予以限期整改;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终止协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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