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将为完善养老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关注1:实现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养老与每个家庭密切相关。
今年,省委、省政府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我省重点民生实事,计划在年底前,在全省实现每个街道和社区都有一所养老服务设施,这是解决老年人家庭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的有力举措。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调研中,有单位建议增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街道和社区全覆盖的刚性约束。起草小组在经过认真研究后,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增加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关注2:拟根据老人数量按比例安排公益岗位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
一审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养老服务行业盈利微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社会化运营难度较大,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政府资金扶持养老服务的内容。
对此,《条例(草案)》在第三十条增加规定:“对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服务的老年人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公益岗位”;在第六十二条增加规定:“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同时在第六十三条增加规定:“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关注3:费用收支应当每季度公布
养老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以各种形式收取或预收高额费用的现象较为普遍,规范养老机构收费颇为急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对具体预付费及押金金额的规定予以修改完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听取了这一意见,将对预付费的金额由“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服务费修改为“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押金的金额由“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修改为“不得超过一个月”,取消了可以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预付费、押金等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
关注4:建立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
人才是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持续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化建议,增加养老护理人员的薪酬待遇,解决好养老护理人员缺乏,不愿学、不愿来、留不住等实际问题。
根据这一意见,《条例(草案)》在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薪酬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和具有资格的培训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和褒扬机制,促进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增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尊荣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关注5: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行为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调研中,有单位提出,有些企业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但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各种形式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在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于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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