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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税种支持养老服务企业稳步发展

  • 搜养老网
  • 2025/03/26
  •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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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约为2.2亿,占全国人口的15.6%。越来越庞大的老年人群催生了蓬勃发展的银发经济。据预测,到2035年我国银发经济规模将达30万亿元左右。那么,税收政策如何助力银发经济的发展呢?笔者梳理发现,很多养老服务的需求点,都是税收政策的支持点——诸多与养老有关的经营主体,都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养老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等税费优惠。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同时强调要“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对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为促进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2019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养老机构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展至营利性养老机构,即2019年6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优惠。

根据76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的主体,须满足“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等重要条件。其中,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笔者提醒,根据76号公告,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面,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免征的范围,比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免征范围更广——不仅限于自有房屋和土地,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房屋和土地,可享受免征优惠。此外,为更好地保障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76号公告还专门提出了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随着银发经济的发展,社区养老的新兴业态显现,相关企业应研判优惠适用条件,主动与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判断能否适用76号公告的相关优惠。

养老产品研发制造企业

企业研发、制造养老产品,如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为满足市场需求,现有养老产品更新迭代迅速,科技含量日增,如跌倒监测手环出货量突破2000万台,助浴/喂饭机器人成本降至5万元以内,老年版App日活跃用户超1.2亿……研发、制造养老产品的企业,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养老产品研发制造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养老产品研发制造企业,如果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需要明确其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在实践中,不同类型的研究或试验,区分研发活动的方法不同。例如,试验发展类型的活动,如果主要是利用从科学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为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建立新工艺、新系统,或对已产生和已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开发、试制、小试、中试等试验性、系统性工作,属于研发活动,具体形式包括相关养老产品的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养老产品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对养老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样品制造等。而相关的市场调查、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护维修、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笔者提醒,研发活动的判定,可能需要企业研发部门、财务部门的深入合作。在具体判定过程中,企业财税人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如遇到具体判定问题,也可以主动与税务、科技等部门沟通,以便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此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目前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共有8类,其中新材料类的生物医用材料、高技术服务类的健康管理(包括远程医疗、康复护理、智能养老)等,与银发经济密切相关。若此类型养老产品制造企业或服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提醒,相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材料,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可能被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提供养老产品保险企业

保险企业符合条件的养老相关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当下,为更好地养老,越来越多人考虑购买养老类保险产品、理财产品。值得注意的是,长期护理保险近年来日益受到青睐。

长期护理保险是通过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截至2024年底,49个国家级试点城市已有超过1.8亿人参保,累计超过200万失能人员享受机构护理、居家上门护理、亲属照护等不同形式的长期护理服务。对于保险企业的上述保费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十一条明确,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1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具体来说,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笔者提醒,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此外,为了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丰富既往症患者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保险保障,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每人每年享受的税前扣除限额为2400元。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

(本文作者系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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