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融发展空间巨大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9697万人,占总人口的2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21676万人,占比15.4%,较2013年上升6个百分点,我国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我国年轻人晚婚晚育、少子化比例也在上升,出生率持续下滑。2023年,我国人口出生率已下降至6.3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48‰,连续两年均为负增长,这将增加未来的社会养老压力。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我国已经出台一系列政策对养老服务体系进行完善,并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养老金融。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上升为国家战略。2022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提出,“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支付、储蓄、理财、信托、保险、公募基金等养老金融产品”。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这是养老金融首次被明确列为金融重点工作。人口结构的变化是产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我国养老产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金融机构应积极把握这一领域的发展机遇,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
养老信托主要展业模式
在政策及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布局养老金融业务,不断丰富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2023年3月,《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业务“三分类”政策)正式下发,在业务回归本源的监管导向下,养老信托也成为信托公司转型方向之一。养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的养老金融业务,而养老金融包括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和养老产业金融三个细分方向。在信托业务“三分类”政策实施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开展养老金融业务的主要模式包括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养老理财信托、养老服务信托、养老产业信托。
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
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受托管理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的业务。企业/职业年金属于养老体系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是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截至2023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3.19万亿元,参与企业14.2万户,参与职工人数3144万人,加权平均收益率1.21%;职业年金规模2.56万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4.37%。
《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23》显示,中国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6%左右。而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要想维持退休后基本的生活水平,养老金替代率至少需达到70%左右。为了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我国还需大力拓宽企业/职业年金的覆盖人群范围。
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四类机构,各类机构的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认定。尽管信托业务“三分类”政策明确将企业/职业年金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的一类,信托公司在转型的压力下也希望能开展此类业务,但是由于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资格审批的门槛较高,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只能止步于门外。以企业年金为例,目前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分别只有12家、18家,其中以银行和养老保险公司为主,信托业内只有中信信托和华宝信托分别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人资格、账户管理人资格。信托公司在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领域的参与度整体较低,未来还需争取政策支持,拓展业务发展空间。
养老理财信托
当前,增加财富储备、保障未来养老生活品质是家庭财富管理的重要目标。养老理财信托是信托公司为满足客户养老储备金保值增值需求而设计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与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一样,都是个人补充养老储备的理财工具。
我国传统的养老体系侧重于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职业年金覆盖人群有限,亟须大力发展包括个人养老金在内的广义第三支柱,做大整个社会的养老财富储备,以此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支出压力。
2022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五部门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我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开始正式实施。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由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于个人养老金的投资产品有明确规定,即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总计有个人养老金产品753只,包括465只储蓄产品、162只公募基金产品、107只保险产品、19只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不在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之内。这一方面是因为信托产品是私募资管产品,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且最低投资起点为30万元,个人养老金年度缴费上限只有1.2万元,无法达到信托产品的购买门槛;另一方面,现有的信托产品与个人养老金产品在期限、成熟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还不完全契合。
不过,除了政府推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广义的第三支柱还包括个人为养老所进行的财富储备,包括房地产、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基金、银行理财、信托理财等。信托公司可为个人补充养老储备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夯实养老的资金储备。2022年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虽然信托在产品普适性上不及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公募基金,但具有跨市场资产配置的优势,投资范围广,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可为经济实力较强的客户提供独具特色的养老理财产品,促进养老储备积累。
养老服务信托
养老服务信托将信托的专业及制度优势与养老服务结合,是一类聚焦于客户养老需求场景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可以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养老规划服务。虽然信托业务“三分类”政策没有专门列出养老服务信托,但是在家族信托、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中,都可以融入与养老相关的信托目的。养老服务信托应该是信托公司发力养老金融的主要方向。
随着人口老龄化叠加少子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传统养老模式面临挑战,社会化养老、机构养老的需求占比显著提升,家庭养老需要早做规划、早做准备。养老规划是家庭财富管理的重大事件,具有刚需性、长期性和综合性三个特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规划。制定家庭养老资金储备计划,拓宽退休后的收入来源,这主要涉及储蓄存款,缴纳个人养老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投资银行理财、国债、信托产品、基金等,实现养老储备金稳健增值。二是健康规划。推行健康的饮食和生活方式,进行定期体检,购买适当的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以减轻养老期间在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方面的费用负担。三是养老方式规划。选择未来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还是机构养老,是否要提前购置养老社区房产或预订养老机构的居住权益。四是财富传承规划。设立信托制定身前及身后财产分配计划或者设立遗嘱等,确保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传承。
信托制度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抗风险性,可实现财富的跨期管理,这正好与养老规划的长周期特征完美吻合。信托业务“三分类”政策的实施为信托服务客户全生命周期的养老规划需求提供了丰富的工具选择。不过,由于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和家族信托门槛分别高达600万元和1000万元,可投资资产能够达到这一金额的家庭数量占比很少,服务可及性较低。为了提高养老金融产品的人民性,未来养老服务信托更适合以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这类门槛更低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为载体来开展。其中,家庭服务信托同样具有风险隔离、资产保护、资产配置、财富传承等方面的功能优势,也可受托管理非货币信托财产,其设立的门槛为100万元,能够让信托账户下沉至更多中产家庭,更符合养老金融产品对普惠性的要求。
养老产业信托
养老产业信托是指为养老相关产业提供投融资支持的信托业务。养老产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因素是人口老龄化加剧带来的对养老产品及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由于养老产业投资所需资金体量大、回报周期长,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不高。202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明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银发经济产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信托公司之前开展的养老产业信托业务主要为养老房地产业务,即为养老社区项目建设和运营提供资金支持,并以养老社区的会员费收入、服务费收入、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者是将养老社区居住权益转换为信托受益权。不过,由于养老产业项目投资额大,回收周期长、回报率不高,与信托资金的高成本及中短投资期限匹配度较低,养老产业信托的发展总体较为缓慢,落地项目较少,规模难以有效做大。相对来看,投资期限长的保险资金开展养老产业金融业务更具优势,并能和保险主业形成有效协同,信托公司可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养老金融业务。
养老信托发展建议
养老事关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人口老龄化加剧背景下,全社会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正变得越来越旺盛。现有的金融服务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均无法有效满足社会养老需求,需要加快推进养老金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信托在提供养老金融服务方面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在信托业务“三分类”政策引导行业回归本源的背景下,发展养老信托将有更多抓手。目前,信托公司在养老金融领域的参与度总体较低,未来发展养老信托既需要监管政策的支持,也需要信托公司积极提升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
一方面,建议给予信托公司参与养老金融业务的政策支持。例如,在企业/职业年金受托管理方面,随着信托公司在服务信托业务方面能力提升,期待相关监管部门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获取参与年金基金管理的业务资格。从国外经验来看,企业/职业年金受托管理是信托机构的一项本源业务。以日本为例,截至2023年9月末,日本信托业受托管理的年金信托规模达32万亿日元,占全部信托资产规模的2%;而我国这一占比仅为0.35%。另外,可以鼓励信托公司发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为信托公司拓宽养老服务信托的财产类型、丰富养老服务信托的功能提供基础制度支持。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要有效整合自身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及功能优势,丰富养老金融产品的供给。
一是增强专业投资能力,开发可满足养老储备理财需求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扩大社会养老财富储备离不开专业投资机构的助力。用于养老的资金一般为“长钱”,这要求养老型理财产品应具有长期性、安全稳健的特点。目前我国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更多还是需要个人做好补充的养老储备及投资。信托公司的很多客户对于差异化的养老理财产品具有客观需求,但现有信托产品在风险收益特征、期限等方面较为同质化,为此需要围绕客户养老财务规划开发带有养老属性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可学习借鉴银行养老理财、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等产品的设计理念和管理经验,依托自身的专业投资和资产配置能力,推出适合客户进行长期配置、具有低波动特征的信托产品,满足客户养老储备长周期投资增值的需要。
二是实现养老服务信托的特色化发展。信托公司要依托自身的专业及资源优势,在深入理解客户养老需求的基础上,灵活设计养老服务信托方案。养老服务信托不仅要发挥信托在保障养老资金安全、实现养老储备保值增值、灵活分配、受托支付、财富传承等多方面的功能优势,还可积极整合保险等其他养老金融产品及外部优质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源,为客户引入康养、医疗护理、养老社区入住等多维度的养老增值服务,把金融与非金融服务进行有效结合,打通养老服务供需双方对接的堵点,全方位满足个人及家庭全生命周期的养老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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