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服务对象的自理能力情况,实行分级护理。
1、膳、宿及清洁服务;
2、健康照料和康复指导;
3、个人生活起居及饮食护理;
4、一般医疗护理和无危急病症的卧床护理;
5、临终关怀及其它需要。
生活护理分级标准:
自理
1、饮食起居生活、大小便、洗澡等自理者;
2、能洗涤内衣裤等物品者;
3、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者。
介助
1、在护理人员指导或帮助下,饮食起居生活能基本自理者;
2、需在护理人员帮助下或协助下洗澡者;
3、思维功能有障碍,影响生活规律,生活自理者有一定困难;
4、患多种疾病,病情比较稳定,但日常生活需要相应护理者。
介护
1、饮食起居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者;
2、思维功能有比较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或大小便需要帮助者;
3、视觉严重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困难者;
4、患有多种疾病,且病情不稳定,行动又困难者。
专护
1、用餐、饮水都有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者;
2、思维功能严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或大小便需要帮助者;
3、因各种原因长期限卧床,生活需要提供护理者;
4、患有严重疾患,病情处于活动期必须卧床者;
5、病情危重,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者;
6、双目失明或肢体功能严重障碍,生活需特殊照顾者;
7、入院者及其家属要求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给予特需护理者。
说明:
1、凡符合本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一项条款,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2、凡符合本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条款,即可确定为上一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