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坚持进出自愿的原则,住院时间可长可短,不受年月限制。
二、入院人入院时须持有护送人、养老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孤老者应持单位介绍信,有单位或亲友护送,入住人与院方签订入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入住老人须到医院体检后,持体检证明办理入住手续,须携带自换衣服及水杯、茶杯、肥皂、牙膏、牙刷等相关日用品。有传染疾病、精神病、老年痴呆症、脑萎缩等严重疾病者,恕不办理入住手续。入院后如果发现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应劝其退院;如已造成后果或损失,有护送人或单位负责。
四、入院人员入住以后,应按协议书约定的房间、床位就住,不得随意的变更或调换,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调换时,元丰有权予以适当的调整。
五、在本院入住人员患病或重病需转院治疗的,家属或单位接到院方通知后,应及时办理转院手续。如因家属或单位原因延迟转院治疗时间,患者出现意外,其后果由家属或单位负责。
六、入住人员入院后出现重病、自然摔伤或病故等事故,院方只负责及时通知入住人员家属,由入住人员家属前来处置,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入住人员因患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疾病的后遗症自理能力差,长期卧床的,不可避免的发生皮肤损伤,入住人与家属应配合院方护理人员积极治疗;若入住人员不合作导致褥疮加重的,其责任应由入住人自负。
八、入住人应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出现违规、自伤、自杀、自残的情况应由行为人自己负责,院方有权与入住人终止协议,限期出院。
九、入住人外出实行请假制度,外出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本人或家属签字,经院方负责人批准方可离院。入住人离院后在院外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意外,其后果由入住人员及家属负责。
十、本院收费方式为上收费制度,即:入住人应在每月初1——5日内向院方交付当月的住院费及其他应付的费用,不得逾期;如30日未交,院方有权终止与入住人的入住协议。
十一、本院对入住人离院时结账办法退费按日收费,包括冬季取暖费。伙食费实行包伙活零点制度,按日收费。
十二、入住人员如果需要携带除本院已拥有的其他电器设备,须事先经院方同意,方可使用。否则出现意外,院方不负任何责任。所需设备的一切费用由入住人自理,并按月向院方交付电费。
十三、入住人家属或单位的居住地、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以及变更监护人时,需及时通知本院,以便联系。因入住人家属或单位地址不清、电话不明而中断院方与其联系,延迟时间而造成后果的,由入住人家属或单位承担责任。
十四、入住人家属(送养人)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如改变赡养关系,企业破产等,须及时通知院方,以便重新签订或并更入住协议。
十五、园区内实行流动性服务,入住人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如果在服务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因入住人的违章、违纪或非本院原因而出现的意外伤害,其后果由入住人负责。
十六、入住协议终止,入住人离院时,自己的物品应同时带走。入住人病故后的三日内其家属或单位应将其生前物品带走,院方不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