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赡养指的是对老年人经济上进行供养、生活上进行照料和精神上提供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成年人的法定义务。但当老人有多个子女时,老人的赡养又该如何分担呢?
91岁的梁老太与其夫婚后共生育宋某刚等6个子女,梁老太丈夫于1996年因病去世,梁老太随三女儿宋某碧生活。1998年三女儿出嫁后,三个儿子商议每人每年称粮210斤供养,1999年开始梁老太便独自一人生活,直到2009年,梁老太由其大媳、二儿、三儿轮转供养。
俗话说,相处宜同住难。在轮转供养中,因梁老太的存款管理及生活款的支用问题,5个子女对其心生不满,对其生活、治病等问题马虎支应,不尽心照护。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梁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利州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老年人你想要哪个娃儿来赡养你?”
“我想老三来赡养我。”
法庭仔细查明双方矛盾根源,决定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
“我们是出嫁之女,我们愿意每个月给母亲拿200元。”
“我年龄大了,身体也不好,经济上愿意给母亲每个月拿400元。”
“我同意母亲跟我生活,但是生疮害病以及看护怎么弄?”
“老年人住院产生的费用除报销外,几个子女平摊,女儿按照七分之一的比例平摊,儿子按照七分之二的比例平摊。”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时会以满足被赡养人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为前提,但不会苛责赡养义务人一定要满足对方提出的全部要求,而是着重强调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赡养义务。”宝轮法庭家事审判员赵杨说,在审理赡养纠纷的过程中,法院主要从赡养义务人收入、家庭负担能力、经济条件等方面综合酌定。比如,一起案件中,经济条件好的子女就多出点钱,条件一般的可以用劳务代替,平时多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一般应当平等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对父母负有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该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及人身依附性且涉及社会基本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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