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社会综合福利院是都江堰市民政局直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始建于1950年9月,前身是都江堰市社会福利院.
一、入院条件
1、需要提供生活照料的、自愿入住的老人。
2、无传染病、精神病。
3、适应院式集体住养生活。
4、遵守我院住养相关制度。
5、有担保人承担监护人职责。
二、入院办理程序
1、有住养需求的老人或担保人,到我院市场营销部咨询并进行入住登记,如实介绍老人的健康状况、思维情况、生活自理能力。
2、有床位时,市场营销部通知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进行入院前健康检查,检查设计项目如下: (1)X光胸透片; (2)心电图; (3)肝功能检查全套; (4)乙肝抗原抗体测定; (5)血常规;血脂;血糖; (6)肾功能检查(肌酐、尿素氮、尿酸); (7)腹部B超。 失智老人入住,须有二级以上精神卫生中心或三级医院神经内科的明确诊断。
3、等待体检报告出来后,交院卫生所医生认可体检合格,市场营销部根据担保人或咨询者介绍的综合情况,暂定入院时的护理等级。
4、担保人带好本人及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老人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三张;老人体检合格报告单(失智老人带好明确诊断)到市场营销部办理老人入院手续,填写正式入住登记表并与院方签订《老人入住协议书》,确定入院日期。
5、接到入住通知单一周内入住并根据担保人与院方签订的《老人入住协议书》相关缴费款项办理入住缴费手续,缴纳协议中所规定的管理费、护理费及伙食费,以后的费用可按月交付(不足15天按半月缴纳;超过15天且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缴纳),所有费用请交于财务部。
6、入住老人需自带日常用品及替换衣物:餐具、洗漱用品、四季衣物等(我院提供床上用品两套、首次毛巾一张、牙刷一套、盆子一个);同时我院对您带入本院的贵重物品(如500元以上现金、存折、饰品等)提供委托保管,存取自由,如不予委托,一旦遗失,本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入院后需遵守的规章制度
1、为维护住养老人的生命安全,严禁私自带入或使用电炉、电热毯等电器用品。
2、文明住养,爱护公物,损坏公共设施等照价赔偿,不饲养小动物。
3、老人住养期间,家属提供的食品、物品须经工作人员验收登记。
4、老人住养期间,如出现老人需服用院方药房无法提供的用药,担保人需自行外配后交本院医生,并签署授权委托书,院方方能实施使用药物。
5、老人住养期间,若医保卡外借未及时归还,在院方发生的医疗费用均能以自费形式结算。
6、若担保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变更,须及时通知院方业务科,否则,一旦造成联系中断,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担保人自己承担。
7、新入院老人入住后,我们会有专门人员定期对您跟踪访问,了解您入住后的情况,进一步确定护理等级,若护理等级有变化,接市场营销部通知,您的家属应及时到市场营销部签署护理等级变更动态表;若发现您有不愉快、不快乐的事,我们将及时为您进行心理疏导,并通过您的家属协助一起做好您的思想稳定工作。如您在一个月后仍不能适应我院的集体生活或思想情绪一直不稳定,为了您的健康和快乐,院方将劝您出院。
8、老人住养期间出现痴呆症状,住养委托人应及时为老人做相关检查和诊断,经确诊后应服从院方安排,转入失智老人照料中心。
9、老人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情况,担保人必须在接到院方通知后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如果担保人无回应或拒不出院,院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由此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和相关费用,由担保人负全部责任: (1)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的; (3)隐瞒病情,住养人出现影响他人住养或治疗的其他相关情况的; (4)不按时缴付住养、医疗费用的; (5)不遵守我院住养规章制度的; (6)严重影响他人住养生活,不适应集体生活的; (7)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院住养的。
10、遵守《老人入住协议书》及其他协议条款。
四、须知
1、一级、专护的老人需要服务提供时,请按床头呼叫铃,无服务人员看护状态时,勿自行走动,以防摔跤,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和家属自负。
2、老人在住养期间,因病况需要请外院医生会诊时,会诊费由住养委托人自理。
3、不与其他老人、家属或服务人员发生正面冲突,需要时可找业务科或院总值班协调,否则出现意外,责任由家属或责任人自负。
4、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的老人,可能出现造血功能及肝肾脏器功能损害,家属需遵医嘱定期为老人作相关检查,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否则后果自负。
5、两便失禁的住养老人,“成人纸尿裤”由家属提供。
6、办理老人出院手续需提前一天通知市场营销部,便于院方作好结算准备。
7、出院或死亡当月未满15(含15天)按半月、超过15天按一月收取托管费、护理费。住养期间请假外出连续3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可按天退伙食费;一个月以上按天退伙食费和护理费;两个月以上作自动离院处理;特殊情况需保留床位通过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