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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社会福利中心

泰州市社会福利中心

异地收住 试住体验
  • 类型: 福利院
  • 床位: 300 张
  • 收费: 1000 元/月起

自理 半自理

[江苏/泰州市]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春风路22号

机构介绍

泰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成立于2000 年12 月,隶属于泰州市民政局,座落在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春风路22 号,建筑面积1 万多平方米,设计床位240 张,是目前全市规模最大、环境最优、生活最宜的国办公益性福利机构。主要承担着社会弃婴、孤残儿童和城市“三无”老人的收养以及社会老人寄托养服务工作。其中面向社会老人托养床位160 张,并于2009 年9 月陆续开放各类等级服务,是一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护理培训于一体的省级示范养老机构。
新建社会福利中心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建筑设计规范》 和省《一级福利院达标评定标准》 要求设计,配有餐厅、医疗康复室、阅览室、娱乐室、书画室、健身房、电梯、浴室以及培训中心。室内通风良好,宽敞安静舒适,空调、电视、网络、太阳能、传呼配备齐全:户外活动平台,回廊扶手、无障碍设施、监控系统,尽显人性化关怀。中心内部环境优雅宜人,空气清新,绿化率达5 。%以上,四季长青,小桥流水,达到了优化、美化、绿化、亮化的效果,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老年朋友养老的好去处。

  身体状况 床位数 床位费 伙食费 服务费 护理费 杂支费 月合计 朝南间
自助老人
(三级养老)
自理老人 标间  360  360  270  — 30    1020   +60 
单间  720  360  270  — 60   1410
包间  720+150  360  270  — 60   1560 +120
介助老人
  (二级养老)  
 半自理老人   标间  360  360   270   180 30   1200  +60 
 单间  720  360  270  180  30  1560  —
 包间  720+150  360  270  180  60  1740  +120
 一级特护  半失能老人  多人间  300  360  270  930  60  1920    +60  
 二级特护  失能老人  多人间  300  360  270  
1、凭入住人本人及赡养监护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入住人近期免冠照片、入住人三个月内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院)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
其中体检内容包括:①胸透,②血糖,③心电图,④血常规,⑤肝功能、乙肝(五项)。

2、如实填写入住人身体情况和生活习惯,入住人必须无传染及精神疾病,如担保人隐瞒事实,承担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3、入住人需缴纳入住押金,特护1500元(用于医疗备用);自理1000元(包括医疗备用金500元,代购床上用品费500元),出院后多退少补。
4、每月初的1至10日内向中心缴纳当月应付养老服务费用。如逾期一个月不缴者:①每天加收所欠费用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②将入住人退回,③在当地法院诉讼索赔。
5、入住人入住后,必须按合同中约定的房间、床位就住,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心有权对床位调整。
6、赡养监护人的通讯地址及电话要详细真实地填写,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中心。如因地址不清,电话无法联系等原因而造成后果的,由赡养监护人负责。
7、入住人不得携带危险品入住本中心,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8、入住人入住期间,非中心原因发生的自杀、自残、摔伤、烫伤等意外事故,本中心概不负责。由于入住人卧床吸烟、酗酒、滋事寻衅、打人、造成中心财产损失以及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由赡养监护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中心有权与入住人终止协议,限期出院。
9、入住人因患心脑血管病或其他疾病的后遗症自理能力差,长期卧床的,不可避免发生皮肤损伤,入住人与家属应配合中心护理人员积极治疗;如入住人不予合作导致褥疮加重,其责任由入住人自负。                                                           
10、入住人必须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外出,否则由此发生意外事故均由担入住负责。

11、入住人不得私自带电器进中心,如确实需要,经中心同意,根据电器耗电度数加收所用电费,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12、医疗问题自理,我单位提供医疗服务。自带药品者须告医疗人员,并将以前治疗方案及时告知医疗人员。入住人在入住期间如遇突发性疾病发作,中心根据入住人病情有权先采取相应的抢救治疗等应急措施,并送往就近医院,赡养监护人接到中心通知后需立即赶到医院并接手后续医疗事务。
13、如入住人请假回家后想出院,须及时通知中心,中心按入住人通知约定时间计算入住费用,反之按结账时间核算费用。
14、养老服务合同终止,入住人离院时,自己的物品应同时带走。入住人病故后的三日内其家属将其生前物品带走,逾期中心不负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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