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简称:市荣军院),系重庆市民政局直属优抚事业单位。我院始建于1953年,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医院主要担负着接收重庆直辖市范围内1—4级残疾军人来院集中供养和区县残疾军人短期康复疗养任务,并兼顾社会养老服务。
“全心全意为残疾军人和疗养老人服务”是我院发展建设的中心工作。我院牢固树立“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服务对象解愁”的工作目标,以“爱心、耐心、细心、真心、用心”的“五心”服务标准,为残疾军人和社会疗养老人服务。全方位提供24小时医护巡查值班、送医送药到床前、科学搭配营养饮食、丰富多彩娱乐生活、健康保健养生窍门、社工介入精神慰藉等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促进了服务对象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入院条件:
1、无传染病、精神病,能适应集体生活的老人自愿且家属同意即可入住本养老院;
2、有身份明确且具民事能力的经济担保人(指亲属、子女或单位负责人);
3、老人及担保人应熟悉服务合同、协议,履行其权利与义务;
4、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入住准备:
1、老人及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
2、老人个人生活用品:洗漱用品、换洗衣物、衣架等日常用品;
4、老人长期必需服用的药品及有关病例证明;
5、入住相关费用;
6、老人所用床、床单被罩、防滑垫、靠背座椅等均由院方提供。
7、入院老人必须提供三个月内镇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单据。检查项目如下:
①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血脂血糖;②胸透、心电图;③腹部彩超(肝胆胰脾肾)
协议解除: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人不能入院,已经入院的则劝其离院。休养协议书即日起自行终止。
1、患有传染性疾病者; 2、患有精神病;
3、隐瞒病史者; 4、严重妨碍其他老人正常生活者;
5、不按时缴纳入住费用者;6、无视养老院常规制度者;
7、不适应集体生活者,因其它原因不宜入院者。
注:我院实施分区管理,分为自理区,半自理与不自理区,入住后的老人需要按照实时身体自理情况与护理等级进行安排。